原告樂詠與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樂詠與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127民初404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樂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67.60萬元,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該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2、判決被告承擔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3、本案實際發生的費用由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錦繡南城工程項目經黃梅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為中標人,2014年6月16日二被告根據中標通知書的內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2899.60萬元。隨后原告樂詠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原告作為該工程項目經理以自負盈虧形式承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責任,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截止2015年底,該工程百分之百完成設計圖紙及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并于2016年1月21日對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2016年2月2日黃梅縣住建局為該工程頒發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核算合同價款為2899.60萬元,合同之外增加的項目價款約169.3萬元,計工程總價為3068.9萬元,扣除已領取的工程款和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付的工程款共計1661.30萬元,下欠1367.6萬元,原告多次討要,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拒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雙方經過招投標程序中標的《建設施工合同》為有效合同,此前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被告應當按照備案合同的價款給付下欠原告工程款1367.6萬元。
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與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產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該項目系由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原告樂詠系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及洽談該項目的委托代理人。2、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簽訂合同后,按照行政法規按照招投標程序招投標,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補辦了相關的招投標程序,也進行了合同備案,但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確認備案合同只作備案用,雙方實際結算應按備案之前簽訂的合同執行。3、原告陳述已付工程款1701.3萬元,實際我們已付工程款1709.1萬元,差額8萬元,與原告起訴差距不大。原告的所稱還下欠工程款1736.6萬元不屬實,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了85萬元。4、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就該項目不存在結算爭議,而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只針對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不針對本案原告,原告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5、該案原告曾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2019年12月份撤回起訴,法院作出了裁定準予撤訴,原告又就同一事實起訴,嚴重造成訴累,浪費司法資源。6、原告第一次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是937.6萬元,而該次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1367.6萬元,基于同一項目同一事實,原告先后訴訟標的相距四百余萬元,相差距大,純屬兒戲。
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本案涉訴的建設工程項目系由原告與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洽談,自行籌措資金,自行招工施工,自行負擔盈虧,故應由原告自行主張權利,原告訴稱我公司怠于行使權利與事實不符,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合同責任,請求駁回對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對被告提交的2014年6月26日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有異議,認為該協議只有雙方蓋章但沒有負責人簽字,應認定無效,對此本院予以綜合評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錦繡南城工程項目經黃梅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為中標人,2014年6月16日二被告根據中標通知書的內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2899.60萬元,工期360天,項目經理為原告樂詠。隨后原告樂詠與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原告作為該工程項目經理以自負盈虧形式承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責任,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2014年6月26日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中寫明:1、甲方與乙方委托代理人樂詠于2013年10月31日簽訂了一份該項目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雙方約定本工程計價標準按包干價款930元/㎡執行,后來,甲乙雙方對該項目作了進一步認可。2、甲乙雙方又于2014年6月16日簽訂了一份該項目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用于建設部門備案使用,該合同價為2899.60萬元。3、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關于該錦繡南城工程項目的工程量結算價格以上述第一條為合同結算依據,第二條所簽訂的合同價格只作建設部門備案用,不作該項目合同結算依據用,以上述第一條包干價款930元/㎡為準。2015年底該工程完工,并于2015年12月25日對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原、被告雙方均在驗收報告上簽字認可,確定建筑面積為20654.45平方米,工程款為20654.45㎡×930元/㎡=19208638.50元,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7090073元,被告黃梅縣國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稱其同被告湖北凌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監理公司三方管理員簽證認可未完成工程項目款2974985元,實際多付工程款856419.50元
判決結果
駁回樂詠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1900元,由樂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志標
審判員汪賀江
審判員洪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鄧翹險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