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捷遠建筑實業有限公司與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02民初1453號
判決日期:2019-06-24
法院: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757366元、利息88651元(暫計至2019年3月8日,主張至付清之日止)共計846017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11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在呂梁高速機場連接線應急搶險工程400mm高壓旋噴樁施工合同任務,交工驗收后付款95%,被告收取5%作為質保金。2016年8月18日,原告完成合同約定任務,被告驗收后,雙方簽署工程結算單,結算工程價款為957366元,但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至今尚欠757366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欠款及利息。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2019年1月被告再次支付原告4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717366元,且不應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山西捷遠建筑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7173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9498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5日、以709498元為基數從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以669498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4日、以717366元為基數從2019年6月5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2260元,減半收取計6130元,由原告山西捷遠建筑實業有限公司負擔230元,被告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負擔5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秀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白瑞琴
判決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