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祥全與被告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下稱呂梁路橋公司)、建雞高速公路虎林至雞西段建設指揮部(下稱建雞高速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祥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承志,被告呂梁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學、崔衛東,建雞高速指揮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旭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孔祥全與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建雞高速公路虎林至雞西段建設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黑0321民初1918號
判決日期:2018-09-19
法院: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孔祥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人工費及材料費60860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孔祥全與呂梁路橋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呂梁路橋公司將其承包的雞西至建三江高速公路A20標段中的“六棱塊滿鋪、鋪筑、片石排水溝”工程發包給孔祥全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建雞高速指揮部聘用的總監讓孔祥全在合同外完成部分囤坡工程,孔祥全施工完畢后,建雞高速指揮部主管工程師孫啟龍及項目部的崔日東均到施工現場對孔祥全完工的工程質量予以確認,但被告始終以沒有審計為由一拖再拖未給付工程款。
呂梁路橋公司辯稱,建雞高速指揮部與呂梁路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呂梁路橋公司承包建雞高速雞西至虎林段中的A20標段,對該標段內的路基工程、橋梁工程及附屬工程進行施工。在此過程中,呂梁路橋公司將A20標段內的六棱塊滿鋪等工程分包給孔祥全。2012年工程全部竣工后,呂梁路橋公司與建雞高速指揮部對A20標段工程整體進行了驗收,價格的審計核算已全部完成。呂梁路橋公司與孔祥全的分包合同也已履行完畢,對孔祥全的工程價款亦已結算完畢,雙方對此并無爭議。2013年起,孔祥全在其他項目部承包的建雞高速雞西至虎林段B5標段施工。孔祥全本次訴訟中所稱的囤坡工程,是不是孔祥全施工的呂梁路橋公司不清楚,呂梁路橋公司沒有讓孔祥全進行施工,該工程的工程款呂梁路橋公司也沒有收取。2013年,建雞高速指揮部總工程師李際生給呂梁路橋公司東北分公司的崔衛東打電話,讓崔衛東與高速公路工程部部長孫啟龍到現場核實,當時崔衛東就表示A20標段已全部竣工且已經結算完畢,這個護坡工程不知道是誰施工的。當年冬天,李際生又找崔衛東,讓其與孔祥全至現場核實工程量,李際生承諾工程款由他負責解決。因此,呂梁路橋公司沒有支付該工程款的義務。
建雞高速指揮部辯稱,1.孔祥全起訴內容不屬實,向建雞高速指揮部主張給付人工費、材料費錯誤。建雞高速指揮部與孔祥全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也沒有安排孔祥全施工任何工程,孔祥全起訴狀中陳述的內容不存在、不屬實,雙方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孔祥全對建雞高速指揮部的起訴。2.建雞高速指揮部不是適格訴訟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范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雞高速指揮部是雞西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公路建設臨時機構,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綜上,孔祥全起訴建雞高速指揮部訴訟主體錯誤,要求建雞高速指揮部給付人工費、材料費錯誤,建雞高速指揮部對孔祥全不具有給付義務,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孔祥全對建雞高速指揮部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呂梁路橋公司對孔祥全提供的證據施工承包協議,孔祥全、呂梁路橋公司對建雞高速指揮部提供的證據雞政辦綜(2009)28號《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三江至雞西高速公路虎林至雞西段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的通知》、建雞高速公路虎林至雞西段建設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采信。孔祥全提供的證據1.建三江至雞西高速公路興凱湖機場至密山段圖紙,證明大橋兩側錐坡分別延長10.7米、近12米,是孔祥全在B5標段承包工程以外多干的工程量,是圖紙以外的錐坡工程。被告方認為證據系復印件,缺乏真實性,且通過圖紙也不能證明孔祥全施工圖紙所涉工程,不能實現孔祥全的證明目的。證據2.照片三張,證明孔祥全多干了工程。被告方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提出異議,認為通過照片不能體現拍攝的是哪條公司、哪座橋,也不能證明照片中的工程是由誰施工的,不能實現孔祥全的證明目的。
被告方稱不清楚孔祥全是否對案涉的囤坡工程進行了施工,孔祥全提供的證據1、2亦不能證明上述事實,且沒有有效證據佐證二份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上述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能夠認定:2009年7月9日,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雞政辦綜(2009)28號文件,成立建雞高速指揮部。2010年8月14日,建雞高速指揮部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呂梁路橋公司簽訂建雞高速公路虎林至雞西段建設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將第A20合同段由K156+400至K166+255,長約9.855公里,公路等級為高速公路,設計時速為每小時80公里,建設內容為路基、路面(分離、天橋、改路、改河、連接線便道的路面工程)、橋涵及其他工程等發包給呂梁路橋公司,工期計劃為2010年7月10日至2012年9月30日,本合同段開工日期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完工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在呂梁路橋公司施工期限內,其與孔祥全于2012年7月1日簽訂施工承包協議,約定工程施工內容為1.六棱塊滿鋪包括(人工費、土工布、砂墊層、削坡)。2.六棱塊空心鋪筑包括(人工費、吵漿等材料、削坡)。3.六棱塊滿鋪及空心鋪筑基礎包括(人工費、石材、砂、砂墊層、土方開挖)。4.漿砌片石排水溝(梯形、截水溝、矩形)包括(人工費、石材、砂、土方開挖),施工日期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上述工程于當年施工完畢,呂梁路橋公司與孔祥全已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雙方并無爭議
判決結果
駁回孔祥全的訴訟請求。
已按減半金額交納的案件受理費661元,由孔祥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建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詹冀堯
書記員柳丹妮
判決日期
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