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杏民二初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4月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山西紅昌物資有限公司與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民事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晉0107執恢126號
判決日期:2019-04-15
法院: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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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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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提取、扣留被執行人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有儲蓄業務單位的存款人民幣282938元(含訴訟費、執行費)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債務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從2009年8月11日起計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對上項不足清償的部分,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的等值財產。
三、執行中的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山西呂梁路橋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
執行員張繼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楊福增
判決日期
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