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火明與被告廖偉軍、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義昌路通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下簡稱太平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火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汝洪、被告太平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麗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偉軍、義昌路通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鐘火明與廖偉軍、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1324民初578號
判決日期:2018-08-14
法院: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鐘火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508.81元(暫計至起訴日),其中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廖偉軍、義昌路通公司連帶承擔;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7日11時40分,被告廖偉軍駕駛粵L×××××輕型普通貨車途經龍門縣××(××線)××村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粵L×××××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龍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廖偉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事發后,原告被送往龍門縣人民醫院治療31天,目前仍在康復中。被告廖偉軍駕駛的粵L×××××輕型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義昌路通公司,該車在被告太平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太平財保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不足部分,應由被告廖偉軍、被告義昌路通公司承擔。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貴院已作出(2018)粵1324財保17號民事裁定,扣押了粵L×××××輕型普通貨車。原告提起訴訟,原告的最終損失將在傷情康復、殘疾等級評定后最終確定。懇請貴院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太平財保公司辯稱:一、醫療費需要核查,有原告提交的發票原件,按國家法律規定的扣除非社保進行賠償,前期我司交強險已經墊付1萬元醫療費,要求扣除;二、營養費要求過高,建議法庭酌情500元左右;三、護理費要求過高,我司主張按100元每天計算,乘以3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四、本案訴訟費不屬于我司保險范圍,不應由我司承擔。
被告廖偉軍、被告義昌路通公司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7日11時40分許,被告廖偉軍駕駛粵L×××××輕型普通貨車,行經龍門縣××(××線)××村路段時,與原告鐘火明駕駛的粵L×××××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鐘火明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龍門縣人民醫院治療至2018年6月7日,產生醫療費19758.81元。2018年6月7日龍門縣人民醫院出具一份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為1、右鎖骨骨折;2、右肩胛骨骨折;3、右側第3-7肋肋骨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5、糖尿病。建議休息三個月。
事故發生后,被告廖偉軍墊付了8000元住院醫療費,被告太平財保公司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
2018年6月6日,龍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441324[2018]第BL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廖偉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鐘火明不負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一,2018年2月8日,被告義昌路通公司在被告太平財保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
查明二,2018年8月8日,原告鐘火明委托廣東惠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其損傷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18年8月12日,廣東惠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如下:1.鐘火明的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2.鐘火明交通事故致右鎖骨肩峰骨折及右肩胛骨骨折,經內固定術治療,致其右上肢活動功能喪失29.9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3.鐘火明拆除內固定物費用為8000元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鐘火明護理費4650元,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廖偉軍、被告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鐘火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共5358.81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款項先行賠付,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鐘火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1元,由原告鐘火明負擔81元,被告廖偉軍、被告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丹卡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蘭霞
書記員劉穎怡
判決日期
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