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寧夏慧源監理有限公司與寧夏眾鑫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執行標的1756840.84元,執行費19968元(未繳納)。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
寧夏慧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寧夏眾鑫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寧0105執21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工商登記、車輛、互聯網銀行、證券等財產信息進行了查詢。并凍結了寧夏眾鑫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嘴山銀行賬戶,凍結期限一年。被執行人住所地已未實際經營,根據民事判決書及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均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法定代表人劉某限制高消費。
現查明,被執行人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曉輝
審判員謝旭
審判員哈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麟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