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安公司)與被申請人李金玲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李金玲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黑06民特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筑安公司申請稱,1.請求依法撤銷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慶龍勞人仲字[2020]第15號仲裁裁決書;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慶龍勞人仲字[2020]第15號仲裁裁決書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應該撤銷該終局裁決,具體如下:一、前述終局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1.前述終局裁決適用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但需要說明的是申請人與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申請人也不是由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并或分立而來,兩家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能夠明確體現出以上情況,而勞動仲裁機構卻對于此項事實置之不理,特別是其在裁決書中明確寫明“另查明: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這足以說明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沒有進行過任何合并或分立,勞動仲裁機構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前述終局裁決還適用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但這兩條規定都是建立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并未舉證其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申請人當庭并未認可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應該以前述規定作為裁決依據。二、前述終局裁決過程中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1.終局裁決中裁決筑安公司向李金玲支付未繳納醫療保險的損失數額中包含了在2007年以后被申請人個人繳費的部分,但被申請人在庭審中隱瞞了這一事實,導致數額不真實,足以影響公正裁決。2.申請人是2000年成立的企業,但要求申請人支付尚未成立之前的醫療保險損失,在客觀層面無法實現。三、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事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本案并不是簡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社保繳納方面的爭議,而是具有特定的歷史背景。大慶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產由龍鳳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直未完成破產程序,而申請人系重新成立的獨立企業法人,當時是按照市區兩級政府的要求,自2007年開始承擔原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職工的社保繳納費用中的企業承擔部分,市區兩級政府向申請人分配一定的工程作為補償,但申請人并未與繳納保險的原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原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職工中絕大部分也沒有與申請人訂立勞動合同,也沒有在申請人處工作,因此雙方之間的爭議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疇,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李金玲辯稱,大慶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重組改建而來,筑安公司是由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變更而來,我方有企業資質名稱變更、營業執照為證,我們是正式分配到大慶市建筑工程公司的。2007年-2017年企業隱瞞職工,多收取職工醫保費個人部分,是在調取大慶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記錄時發現,請求返還2007年-2017年單位多收取個人的醫保費。筑安公司工商檔案在龍鳳區工商局,我們是企業職工,企業在龍鳳區管轄范圍內,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仲裁。
經審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慶龍勞人仲字[2020]第1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筑安公司向李金玲支付未繳納醫療保險損失7030.8元;二、駁回李金玲要求返還多收取的醫療保險費6092元的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袁力民審判員趙博審判員楊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曉航書記員于璐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