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小龍訴被告拉薩泰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薩泰頤公司)、西藏錯那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錯那縣政府)、第三人西藏楊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毅公司)、西藏旭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陳小龍與拉薩泰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錯那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藏05民初7號
判決日期:2020-09-15
法院:西藏自治區山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小龍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拉薩泰頤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共計人民幣5100000.00元(大寫伍佰壹拾萬元);2、判令被告錯那縣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發包人錯那縣政府將位于山南市錯那縣的“浪坡鄉湯烏、聚塘,卡達鄉多塘抵邊搬遷EPC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發包給拉薩泰頤公司。拉薩泰頤公司將項目肢解分包,將項目中的“湯烏小康示范村建設項目”承包給原告。原告作為案涉工程(湯烏小康示范村建設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墊資施工的方式,完成絕大部分施工任務。期間,拉薩泰頤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有約5100000.00元未支付。由于拉薩泰頤公司欠付工程款,導致原告無法支付民工工資,故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小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7000.00元,退回原告陳小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彥
審判員次仁卓嘎
審判員索朗邊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巴桑拉珍
書記員張佳音
判決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