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美軍與被執行人陜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陜0927民初84號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責令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給付挖掘機租賃費用461000.00元,并向本院交納案件申請費6815.00元。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的存款467815.00元。2021年9月9日被執行人向本院履行300000元后,下剩部分未履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劃撥了被執行人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的存款167815.00元。現本院決定解除對被執行人陜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存款300000.00元的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