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振大電器成套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陸永興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2民初1072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受理后,依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陸永興與上海振大電器成套集團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民轄終743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jù)以下法律規(guī)定及審理要素確定本案管轄權(quán):
一、管轄異議類型:□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二、地域管轄:□約定有效□約定無效,適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轄□特別地域管轄□專屬專門管轄□涉外
四、公民:■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
據(jù)此,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quán)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盛萍
書記員徐昺杰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