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公司)與被告張啟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2019年4月28日、2020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奚彩忠,被告張啟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國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763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張啟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1182民初763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原告工程款合計547544.97元及利息150000元,共計697544.97元;2.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份,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裝修位于揚中市上的鑫盛緣洗浴中心(消防工程、內外裝修),合同簽訂后原告如期履約,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581275元(包括消防工程款24萬元),后經江蘇宏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價格為2003544.97元(不包括消防工程款24萬元),而被告僅給付1696000元,按評估價格計算,被告尚欠547544.97元。新城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張啟國辯稱:雙方約定最終按照審計單位審核價結算,合同約定工程結果驗收合格付40%,審計結束后付30%,但該工程雙方一直未予以審計,所以付款條件不成就,故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請。
新城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營業執照、兩份《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圖、報價表、裝飾工程報價單和增補報價表等證據。對上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甲方(發包方)張啟國和乙方(承包方)新城公司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名稱內裝飾。工期2014年8月6日開工,于2014年11月6日竣工;合同價款138萬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3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撥款分四次進行,合同鑒定進場施工后付20%;工程結果驗收合格后付40%;審計結束后付至30%;質保金10%半年后付清;工程完工決算時工作量以實際發生工作量為準,決算單價參照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即甲方的發包單價);投標報價中沒有的,以經甲、乙雙方詢價簽定的單價為準;最終按審計單位審核價結算。此外,雙方又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合同價格24萬元;其余條款和上述合同一致。
合同簽訂后,新城公司對鑫盛緣洗浴中心(消防工程、內外裝修)進行了施工,施工完畢后雙方未對涉案工程進行審計和竣工驗收,2016年張啟國已實際使用該工程。張啟國已支付價款169.6萬元。
2019年4月30日,新城公司申請對裝修圖紙以及裝修現場的工作量及裝修價格進行評估,評估依據為住建部公布的價格。經本院委托,2020年3月25日,江蘇宏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本案所涉裝修圖紙中的工作量及裝修價格以及對裝修現場的實際工作量和裝修價格進行鑒定,并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鑒定結論為涉案新城公司與張啟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原裝修合同價及二次、三次增補報價)2003544.97元(不含消防)。新城公司支付鑒定費23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啟國應向原告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547544.97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5日《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3152元,由張啟國負擔。鑒定費23500元,由新城公司負擔11750元,由張啟國負擔11750元。案件受理費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志敏
人民陪審員唐飛
人民陪審員夏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悅
書記員劉文娟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