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寧區鄭陸盛龍鋼管租賃服務部(以下簡稱盛龍鋼管租賃部)、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與被上訴人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揚中新城建安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402民初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寧區鄭陸盛龍鋼管租賃服務部、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與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民終2363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盛龍鋼管租賃部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人民幣30萬元(暫計),維持一審其他判決內容。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為盛龍鋼管租賃部主張的違約金、賠償損失30萬元(暫計)依據不足,不符合客觀事實,應當予以支持。一、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依約及時支付租賃費,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違約金。(一)2018年5月8日,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簽訂《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第六條約定“六、付款方式:雙方協商約定乙方按每月租金的70%支付給甲方,①春節前結清全部租金②其余部分乙方腳手架材料大面積清場三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按總租金的3%每天的違約金支付給甲方…”1.合同明確約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應按月支付每月租金的70%給盛龍鋼管租賃部。2.合同明確約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春節前應當將春節前的租金結清并支付給盛龍鋼管租賃部。3.合同明確約定其余租金在腳手架材料大面積清場3個月內一次性付清。4.合同明確約定如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逾期不付,違約金每天按總租金的3%支付給盛龍鋼管租賃部。(二)結算金額與合同約定租金單價及發貨明細單記載的數量一一對應。1.合同約定租賃單價及交貨方法。2.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確認的結算金額與根據合同租賃單價及送貨單確定的租賃數量所計算的租金金額一致,每月送貨數量、每月計算租金金額均能一一對應。3.每月租金金額符合工程施工的客觀規律,根據合同約定應付租金金額及應付時間清楚明確。(三)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以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按24%/年的標準,暫計至2020年4月30日,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384173元。自2020年5月1日起,以未付金額為基數,按24%/年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在未征得盛龍鋼管租賃部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租賃物運至其他工地使用,造成租金損失,應當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一)《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八、本租賃材料系甲方資產,乙方無權轉借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乙方工程結束后,如需要轉用到其他工程繼續租用,必須書面征得甲方同意,如有上述情況,甲方可收回材料,除支付租金外另加收違約金總材料價值的30%,及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1.合同明確約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無權轉借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2.合同明確約定如未經同意轉用到其他工程使用,按總材料價值的30%向上訴人支付違約金。3.合同約定的租金單價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僅適用于涉案工程項目。租賃市場相關單價逐天上漲,一天一個價,且呈上升趨勢,為防止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將材料挪用至其他項目繼續租用,侵害盛龍鋼管租賃部合法權益,簽訂合同時雙方即約定轉借、轉用的違約責任,相關違約金系對盛龍鋼管租賃部租金損失的彌補。(二)2019年10月29日,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經辦人李心勝出具《情況說明》,明確“黑牡丹工地扣件約50000只左右運至西林全民健身中心工地,特此說明”。(三)合同約定扣件單價為5.2元/只,50000只合計260000元,計算應付違約金78000元。綜上所述,要求判如所請。
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針對盛龍鋼管租賃部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二審答辯稱: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賃租金的前提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賃物,而本案盛龍租賃部在上訴狀中據以計算違約金的基礎證據是其在一審中提交的發貨明細單,但是上述發貨明細單中承租方的記載明確為常州市民翔搭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翔公司),因此,該發貨明細單不能證明盛龍鋼管租賃部已經向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交付了租賃物,盛龍鋼管租賃部在一審中提交了141張發貨明細單,其中絕大部分明細單都是民翔公司而非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因此按照該明細單不能證明盛龍鋼管租賃部已經向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交付了租賃物。而黑牡丹產業園工程系由常州達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輝公司)承建,達輝公司將勞務分包給常州乾易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易利公司),乾易利公司因勞務分包中有腳手架搭建需專業資質,而乾易利公司不具備該資質,為此乾易利公司本來想讓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來分包該項目,而李心勝是該腳手架搭建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以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名義與盛龍鋼管租賃部簽訂了案涉租賃合同。但是由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也不具備該資質,所以后來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就沒有參與該項目的施工,實際施工是乾易利公司與李心勝另行掛靠的民翔公司簽訂了腳手架搭建合同,因此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并沒有參與黑牡丹工程項目,所有整個工程款結算也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無關,我方沒有在該項目中拿到過涉案工程的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任何工程款,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也沒有支付過任何工程款給盛龍鋼管租賃部和李心勝任何款項。如果盛龍鋼管租賃部認為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與他存在租賃合同關系,那盛龍鋼管租賃部主張的僅僅是拖欠的費用,前期我方支付的費用證據盛龍鋼管租賃部能否提交,我方從沒支付過任何費用給盛龍鋼管租賃部,我方僅簽訂了合同,后來沒有履行。盛龍鋼管租賃部主張的違約金的前提是其實際交付給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鋼管的時間、數量,以此來計算違約金,而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的所有交貨明細單中承租人均沒有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而是民翔公司,因此,不能以此作為計算依據。
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盛龍鋼管租賃部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實:案涉租賃合同的鋼管及扣件系用于中國常州檢驗檢測認證產業園(即黑牡丹科技園二期)工程。該工程系由達輝公司承建,達輝公司將勞務分包給乾易利公司,因勞務分包中的腳手架搭建需專業資質,而乾易利公司不具備該資質,乾易利公司原想由李心勝掛靠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處分包該項目。為此,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與盛龍鋼管租賃部簽訂了案涉的《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但因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也不具備該資質,乾易利公司則另行與李心勝掛靠的民翔公司簽訂《腳手架搭拆合同》。此后,在案涉工程腳手架搭建過程中,盛龍鋼管服務部向民翔公司交付了鋼管及扣件,其在發貨明細單的“承租方單位”一欄中明確注明為“常州民翔搭建”。因此,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并未承建黑牡丹科技園工程項目,更未租用涉案的盛龍鋼管租賃部的腳手架鋼菅及扣件。二、盛龍鋼管租賃部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合同義務。本案雙方對于案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無爭議,所爭議的焦點是案涉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對于合同的履行情況,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了兩組證據:1.發貨明細單;2.李心勝簽字的結算單;3.情況說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認為,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租賃物的交付義務。關于發貨明細單的證明力問題,租賃物是否交付,交付了多少租賃物以及交付時間的確定是盛龍鋼管租賃部向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主張租金得以成立的基本事實,而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的“發貨明細單”是證明上述事實的基礎證據,而所謂的結算單也必須建立在發貨明細單基礎上,如發貨明細單與結算單不一致,應當以發貨明細單為準。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的發貨明細單的記載“承租方單位”一欄中明確注明為“常州民翔搭建”,因此,盛龍鋼管租賃部在交付“發貨明細單”所列明的租賃物時,其明知是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民翔公司,而非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因此,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的“發貨明細單”不能證明其已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了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更不能證明交付租賃物的數量、種類和時間。且該證據還反證了,涉案租賃物系因民翔公司為承接案涉工程的腳手架搭建業務而租賃的事實。關于結算單的證明力的問題,1.該結算單并無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簽章,僅有李心勝的簽名,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未授權李心勝與盛龍鋼管租賃部結算。而在案涉的《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中,李心勝也僅是作為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合同中并未授權李心勝代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與盛龍鋼管租賃部結算,李心勝在結算單上的簽字不能證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認可了欠盛龍鋼管租賃部的租金。2.如前所述,本案租金結算的依據是“發貨明細單”,由于發貨明細單不能證明其已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了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更不能證明交付租賃物的數量、種類和時間,因此,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結算單也不能證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欠付盛龍鋼管租賃部租金。3.李心勝簽字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心勝僅是以個人身份在結算單上簽字,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未在結算單上蓋章,李心勝也未在結算單注明其是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代理人。且,盛龍鋼管租賃部在交付案涉租賃物時,其也是明知租賃物并未交付給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而是交付給民翔公司,因此,本案不存在表見代理成立的基礎事實。關于情況說明的證明力問題。2019年10月29日,李心勝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用于黑牡丹工地扣件約5000只運至西林全民健身中心工地。無論是黑牡丹工地還是西林全民健身中心工地,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均未參與施工,因此,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并未收取和使用案涉的租賃物。同時,該情況說明還能證明,李心勝作為實際施工人掛靠于多個建筑公司實施架手架搭建業務,盛龍鋼管租賃部是明知的。綜上,要求判如所請。
盛龍鋼管租賃部針對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上訴事實和理由答辯稱:一、盛龍鋼管租賃部已經履行了2018年5月8日《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1.李興勝系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委托的經辦人,受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委托經辦合同履行事宜,其代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2.合同簽訂后,盛龍鋼管租賃部根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交付租賃物的義務。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盛龍鋼管租賃部根據李興勝的指示,交付租賃物141批次,發貨明細單有李興勝及其委托簽收人簽字認可,結算時李興勝對收到租賃物再次確認。3.盛龍鋼管租賃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已經根據2018年5月8日《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進行了結算,該結算不僅是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對租賃金額的確認,同時也是對全部交付租賃物的確認。二、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一審答辯及上訴理由是狡辯,與客觀事實不符。1.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民翔公司沒有達成任何合意,未訂立任何合同,雙方之間沒有建立合同關系。發貨明細單寫有“民翔搭建、李興勝”字樣是根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李興勝)的指示、要求履行2018年5月8日的《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且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結算時予以確認。2.對盛龍鋼管租賃部而言,李興勝僅獲得了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授權,只代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3.至于工程由誰施工,與本案租賃合同的履行無關。4.租賃合同生效并履行一年半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主張其因未承建工程不需要租賃物,又主張盛龍鋼管租賃部實際未向其交付租賃物,不符合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律及客觀事實。如果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認為未承建工程不需要租賃腳手架,其就應當通知解除合同或撤回李興勝的授權及公司經辦人身份。如果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認為盛龍鋼管租賃部未履行合同,那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就應當通知盛龍鋼管租賃部履行合同義務。5.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負責人楊震雨是案涉“中國常州檢驗檢測認證產業園(黑牡丹工程)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也是最終利益獲得者,本案一審起訴后,楊震雨的父親即與盛龍鋼管租賃部代理人聯系溝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本案能夠收集并提供黑牡丹工程的分包、掛靠等多份合同,就能說明楊震雨管理控制著工程項目的全部資料,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補充:1.沒有資質承接工程不等于沒有資質簽訂租賃合同。2.相關租金確實是一分錢沒有付,所以我方沒有證據證明付過錢。
揚中新城建安公司二審答辯稱:同意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公司的上訴意見。
盛龍鋼管租賃部一審請求: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租金1481412元;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30萬元。
一審查明案件事實:
2018年5月8日,盛龍鋼管租賃部(甲方)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乙方)簽訂《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約定,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向盛龍鋼管租賃部租賃建筑周轉材料;租賃材料價格、租賃材料賠償價;付款方式,雙方協商約定乙方按每月租金的70%支付給甲方,春節前結清全部租金,其余部分乙方腳手架材料大面積清場三個月后內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按總租金的3%每天的違約金支付給甲方;乙方無權轉借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另加收違約金總材料價值30%及其他損失。乙方有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公章及經辦人李心勝簽字。
2019年10月29日,李心勝出具情況說明明確,黑牡丹工地扣件約50000只左右運至西林全民健身中心工地。
2020年1月4日,李心勝在盛龍鋼管租賃部的租金計算確認單上簽字。該確認單明確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租金1481412元。
現盛龍鋼管租賃部訴至一審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一審審理中,盛龍鋼管租賃部還提供發貨明細單若干,其中絕大部分明細單寫的承租方系“常州民翔搭建”。盛龍鋼管租賃部稱發貨明細是對租金明細的補充確認,發貨明細單上簽字的是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經辦人;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稱發貨明細單上簽字的人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不認識。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的爭議焦點:1.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間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系;2.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是否欠租金及金額;3.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是否違約及違約金計算;4.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第一,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間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簽訂《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后代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經手人李心勝在盛龍鋼管租賃部的租金計算確認單上簽字。故雙方租賃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第二,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是否欠租金及金額。2020年1月4日,李心勝在盛龍鋼管租賃部的明確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租金1481412元的租金計算確認單上簽字。因李心勝系代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經手人,其簽字對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有約束力,故該院對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欠盛龍鋼管租賃部的租金1481412元予以確認。第三,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是否違約及違約金計算。盛龍鋼管租賃部向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出租腳手架,新城建筑常州公司理應及時支付租賃款。2020年1月4日,李心勝在盛龍鋼管服務部的明確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租金1481412元的租金計算確認單上簽字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該租金,已構成違約。對于違約金的計算。盛龍鋼管服務部主張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30萬元(暫計),并提供了發貨明細單若干,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對該發貨明細不認可;因盛龍鋼管租賃部未提供證據證明發貨明細單上租賃物系出租給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且發貨明細單其中絕大部分注明的承租方系“常州民翔搭建”;另盛龍鋼管服務部提供的情況說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也不認可,該情況說明也不足以證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違約;故盛龍鋼管租賃部主張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30萬元(暫計)依據不足。該院對租金支付逾期時間確定為李心勝在租金計算確認單上簽字的2020年1月4日。合同約定,逾期不付,按總租金的3%每天的違約金支付,該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該院酌情調整。第四、揚中新城建安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系揚中新城建安公司的分支機構,揚中新城建安公司對于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一審遂判決:一、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租賃款1481412元,并承擔自2020年1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0%計算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揚中新城建安公司在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履行付款義務的不足部分承擔清償責任。三、駁回盛龍鋼管租賃部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0833元,減半收取10416.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5416.5元,由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負擔13500元,盛龍鋼管租賃部負擔1916.5元。
二審中,盛龍鋼管租賃部提交證據:錄音3份、微信截圖;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提交證據:承兌匯票照片打印件兩張。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院找到李心勝并對其作了調查的談話筆錄。本院組織了證據交換和舉證、質證。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李心勝系在案涉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簽訂的《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中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經辦人處親筆簽名。李心勝承認案涉租賃物包括鋼管、扣件等材料是其通知盛龍鋼管租賃部送至黑牡丹工程的工地,最后的結算也是其與盛龍鋼管租賃部結算的。
李心勝確認其曾分別在2018年11月5日支付給盛龍鋼管租賃部10萬元(承兌)、2019年6月4日支付給盛龍鋼管租賃部10萬元(承兌)、2019年12月11日支付給盛龍鋼管租賃部20萬元(承兌)。另外,其曾接過盛龍鋼管租賃部在鎮江工地的活,盛龍鋼管租賃部欠其個人14萬元,該14萬元抵作租賃款。李心勝共計支付給盛龍鋼管租賃部54萬元。盛龍鋼管租賃服務部二審對此均予以確認,愿意抵消主張的租賃款。結算租金1481412元,扣除54萬元,尚余941412元。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1.盛龍鋼管租賃部與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是否實際履行?2.如認定實際履行的話,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欠付的租金金額及違約金、損失應如何計算?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402民初323號民事判決。
二、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應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天寧區鄭陸盛龍鋼管租賃服務部支付租賃款人民幣941412元,并承擔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30%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項付款義務的不足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四、駁回天寧區鄭陸盛龍鋼管租賃服務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0833元,按規定減半收取10416.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5416.5元,由盛龍鋼管租賃部負擔4911.5元,由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負擔1050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833元,由盛龍鋼管租賃部負擔9832元,由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負擔11001元(一審案件受理費由盛龍鋼管租賃部向一審法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盛龍鋼管租賃部預交5800元,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預交20833元。經計算,揚中新城建安常州分公司、揚中新城建安公司應向盛龍鋼管租賃部支付訴訟費4705元,該款項應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并支付。盛龍鋼管租賃部二審預交5800元,由本院退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鄒玉星
審判員張梅
審判員王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宋琪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