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鎮江興隆港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蘇1182民初134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書,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778999.7元及利息,另應承擔執行費37500元(已執行到位14568.11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執行
揚中市新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鎮江興隆港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1182執1943號
判決日期:2020-07-27
法院: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已做如下工作:1、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風險告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法律文書。2、輪后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的房產及車輛。3、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4、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8)蘇1182民初1346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案件終結執行后,被執行人仍負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請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宗鳴
審判員張衛國
審判員吳春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徐拯中
判決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