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淄博市周村華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東營市墾利區勝坨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淄博市周村華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東營市墾利區勝坨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521執保482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依據本院作出的(2019)魯0505民初2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東營市墾利區勝坨鎮人民政府銀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東營市墾利區勝坨鎮人民政府在山東墾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坨支行賬戶90××××84中存款130萬元,期限一年。
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保全的書面申請;未按期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胡軍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文喆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