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運強運輸有限公司與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2019)內7102民初56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請人內蒙古運強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06310.85元及相應利息。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依法立案受理
內蒙古運強運輸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內7102執10號之八
判決日期:2021-10-10
法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及實地調查,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經查明,被執行人所有銀行賬戶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我院作輪候凍結。又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梅賽德斯-奔馳牌小汽車、奧迪牌小汽車,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我院作輪候查封。又查明,被執行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有工程款,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凍結,我院作輪候凍結。又查明,被執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浙橋路有房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作輪候查封。除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我院通過電話聯系、網絡調查等形式對被執行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內蒙古運強運輸有限公司可依法采取公告懸賞措施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人明確不采用此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內蒙古運強運輸有限公司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執行到位0元,債權尚余906310.85元及相關利息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2019)內7102民初566號民事調解書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內蒙古運強運輸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段金明
審判員張璐
審判員陳智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斌
判決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