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華煤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3民初228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華煤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內01民轄終332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華煤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并非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也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工程款給付發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不應適用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應當根據約定管轄來確認管轄法院。本案中,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華煤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在發生爭議時雙方有權向甲方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合同中的甲方即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崇明縣港西鎮三雙公路987號1幢102室。因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任武
審判員馬學英
審判員趙春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宇鵬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