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汪繼紅、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2民初484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汪繼紅、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1民轄終231號
判決日期:2021-07-1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事實與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本案中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上海市崇明區港西鎮三雙公路987號1幢102室(上海津橋經濟開發區),故本案應由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為了維護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支持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任武
審判員馬學英
審判員趙春蘭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劉俊紅
判決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