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8)內0103民初26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8)內0103民初2617號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規定,本案應當移送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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