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東峰與被告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路港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東峰、被告路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玲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東峰與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5民初10334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云東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共計129054.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利息,利息暫計64204.00元(以129054.00元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暫計至2020年12月21日),最終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以上共計:193258.00元。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開始被告雇用原告為其承包的橋梁工地提供車輛租賃與人工服務(小車司機),兩項合計每月支付勞務費6500元,前期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原告先后在呼和浩特市××區跨大黑河橋梁工程工地、呼和浩特市東二環與北二環之間高架快速橋梁工程工地(司機)提供勞務。2018年3月30日簽訂《還款協議》,確定被告欠原告129054.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以月息1.5分利息計息直至尾款全部還清為止,約定于2018年年底前爭取支付60%,2019年年底前剩余尾款全部還清。協議簽訂后,被告一直怠于償還欠款,經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路港公司辯稱,對原告訴請的基本事實和勞務金額沒有異議,對訴請的利息不予認可,因為超出法律規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先后于2013年的2月-3月在被告承包的小黑河橋梁工地,同年4月至年底在被告承包的大黑河橋梁工地,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底在被告承包的北二環橋梁工地,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在被告承包的玉泉區裕隆工業園區工地提供勞務。2018年3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129054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和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還款協議》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云東峰勞務費129054元及利息(以129054元為基數,從2018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上海路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和中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胡曉丹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