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同姝與被告姬衛東、中鐵通信信號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勘測設計院)、中鐵第六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第六設計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同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金凱與被告姬衛東,被告中鐵勘測設計院、被告中鐵第六設計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建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同姝與姬衛東、中鐵通信信號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10604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同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陳同姝醫療費7025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10012.8元、誤工費30038.4元、傷殘賠償金9223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9178.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3640元、輔助性生活用品費642.63元、車輛損失費2000元、交通費3000元;共計294902.08元;2、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先予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07月02日07時05分,姬衛東駕駛車牌號為京NZ××××的小型客車,沿空港經濟區東四道由西向東遇綠燈行駛至與環河東路,遇陳同姝騎電動自行車沿環河東路由北向南遇綠燈行駛至事故地點,姬衛東車輛前部與陳同姝車輛右側后部發生接觸,造成陳同姝一人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勘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姬衛東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陳同姝無責任。中鐵通信信號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系京NZ××××號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中鐵第六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系京NZ××××號機動車輛投保人,京NZ××××號機動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先予賠償責任。綜上,原被告協商未果,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姬衛東辯稱,本人系中鐵第六設計院所雇傭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在其履行職務行為期間,賠償責任應由人民保險公司承擔。另,事故發生后,為原告墊付醫藥費5000元。
中鐵第六設計院與中鐵勘測設計院共同辯稱,事故車輛京NZ××××號小型客車登記所有權人為中鐵勘測設計院,上述車輛由中鐵第六設計院實際使用。姬衛東系中鐵第六設計院所雇傭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在其履行職務行為期間。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人民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京NZ××××號小型客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事故發生,我司為原告墊付醫藥費19900元,其中交強險墊付9900元,商業三者險墊付100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9年07月02日07時05分,姬衛東駕駛車牌號為京NZ××××的小型客車,沿空港經濟區東四道由西向東遇綠燈行駛至與環河東路,遇陳同姝騎電動自行車沿環河東路由北向南遇綠燈行駛至事故地點,姬衛東車輛前部與陳同姝車輛右側后部發生接觸,造成陳同姝一人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姬衛東負全部責任;陳同姝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同姝被送至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空港醫院急診治療,后住院治療49天。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輕型,有顳部腦挫裂傷,創傷性顱內積氣,顱骨骨折,恥骨骨折,面部擦傷,外傷性牙齒缺損。陳同姝支出治療費用共計70251.55元。另,姬衛東為陳同姝墊付醫藥費5000元,人民保險公司為陳同姝墊付醫藥費19900元,上述兩筆費用均包含在陳同姝的訴訟請求中。
另查,張紹建與陳同姝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張乃晨,于2008年1月20日出生。另,陳國凡,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武鳳芝,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上述二人系陳同姝的父母,二人除陳同姝外還育有一子陳銅印。
再查,中鐵勘測設計院是事故車輛京NZ××××的小型客車的登記所有權人,該車由中鐵第六設計院實際控制并使用,姬衛東是中鐵第六設計院雇傭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在姬衛東履行職務行為期間。另,中鐵第六設計院為上述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陳同姝申請,我院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陳同姝精神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予以鑒定。2020年8月3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載明:陳同姝的精神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80天、護理期限60天、營養期限90天。陳同姝為此支付鑒定費364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同姝各項損失共計257502.0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姬衛東墊付的醫藥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同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87元,由被告姬衛東負擔800元,原告陳同姝負擔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岱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裴鑫磊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