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大軍與被告岳陽市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山公司”)、巴陵大橋市場拆除整治和綜合協調指揮部(以下簡稱“巴陵大橋指揮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大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被告鐵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果,被告巴陵大橋指揮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大軍與岳陽市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陵大橋市場拆除整治和綜合協調指揮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602民初6578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大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鐵山商城二樓內設施設備費用279860.74元及裝修費用共計403130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少收租金損失543200元及賠償第三人的損失費160000元;3、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預期收入500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2年8月6日,原告與鐵山公司簽訂《鐵山商城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鐵山公司的鐵山商城一、二樓層內所有商鋪,臨街門面及范圍內一切資產,承包期限1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19年6月1日,被告巴陵大橋指揮部向被告鐵山公司發布《關于巴陵大橋設置的連接鐵山商城的步行天橋相關事宜的函》。2020年6月23日,被告巴陵大橋指揮部將巴陵大橋連接鐵山商城的步行天橋拆除,天橋拆除后導致原告合法經營的二樓門面喪失了商業經營使用的價值,造成原告對該商城內部設施改造、裝飾裝修以及天橋維護和合同期內的場地經營損失等。天橋拆除后,原告曾多次與巴陵大橋指揮部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被告鐵山公司辯稱,1、根據《鐵山商城承包合同》關于“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商城的房屋,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如被納入需要拆除或改造商城的房屋,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如被納入政府拆遷范圍內的,屬于乙方所有的有關裝修、改造投入及其他依法應由乙方所得的補償金由乙方享受”的約定,該公司不應承擔原告的任何損失。2、涉案天橋系巴陵大橋指揮部基于巴陵大橋市場安全隱患整治拆除,該公司并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未造成該公司任何損失,原告的損失不應由該公司承擔。3、該公司與原告已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11日就天橋拆除等事宜已達成協議,約定給予的拆除獎補款全部由原告領受,如不給予原告獎補款的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該公司給予任何補償或賠償,故原告起訴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被告巴陵大橋指揮部辯稱,對原告提出的第1、2項訴訟請求無異議,對第3項請求的預期收入賠償,因天橋拆除系為了公共安全考慮,且原告未提交預期收入的任何證據,對該項請求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吳大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628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衛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佳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