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威公司)與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公司)海洋開發利用合同糾紛一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分別于2020年11月4日和11月19日兩次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騰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玉穎,中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宏宇、張云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開發利用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72民初842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騰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交公司給付騰威公司工程款20500946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中交公司承擔。后騰威公司當庭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本金金額降為18860946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24日,中交公司作為承包方與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瀚公司)作為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中交公司承建天津港南疆港區圣瀚石化罐區1-12區軟基處理項目。2013年6月中交公司將工程的4區、8區、11區、12區分包給騰威公司施工,并簽訂了四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46734192元。騰威公司依約完成了所有施工項目,2014年4月30日全部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中交公司僅支付了工程款27873246元,尚欠付工程款18860946元。
中交公司辯稱,1、涉案施工合同涉及掛靠和分包行為,屬于無效合同。2、騰威公司并沒有實際施工,對涉案工程沒有訴權;對于實際施工人來說也應起訴發包人,而非作為承包人的中交公司。3、涉案合同并非固定總價合同,而是固定單價合同,且未辦理結算,其無法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按照真實履行的合同價格進行結算的話,中交公司已經支付全部工程款項,不欠付工程款。4、騰威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騰威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四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證明2013年6月騰威公司與中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了工程內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價款為固定單價,合同總額為46734192元;合同成立并生效,騰威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完成了相應工程。證據2(2016)津72民初684號民事判決書,(2016)津72民初687號民事判決書,(2019)津民申1041號民事裁定書,(2019)津民申1040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認定總包白合同有效;生效的(2016)津72民初684號、68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分包白合同有效;騰威公司依據證據1的分包白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3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項目合同段交工驗收表、施工結算書,證明中交公司作為總包承建了1-12區的工程,其中4區、8區、11區和12區分包給騰威公司施工,2014年4月30日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中交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中交公司與圣瀚公司的結算書價格是142139279元。證據4發票,證明騰威公司開具了金額為4400萬元的發票。證據5關于潘玉正、劉漢立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證明2019年9月20日向信訪部門進行答復,中交公司自認2016年12月14日曾付工程款,雙方曾通過信訪解決欠付工程款問題,騰威公司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證據6已付款明細表,證明中交公司共計向騰威公司已支付26233246元,沒有對應合同給付,與中交公司提交的明細表相比照只差最后三筆款項即990000元、650000元、7130元。證據7交由天津濱海新區第一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的合同,證明騰威公司與中交公司為履行本合同到稅務局辦理登記備案,因如果沒有登記備案則無法開具稅務發票;就騰威公司提交的證據1四份合同辦理了稅務登記,故雙方實際履行的就是這四份合同。證據8(2016)津72民初405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騰威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而案外人潘玉恒、劉漢立與騰威公司不存在掛靠關系。
中交公司對騰威公司證據的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認可,四份合同都簽過,但均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騰威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包括簽約過程中存在掛靠和直接分包行為,該四份合同和真實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合同條款為固定單價,而非固定總價,總價是暫定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這四份合同針對4區、8區和11區、12區各自有兩份合同,有兩個單價,且價格奇高,不符合市場常理,那么在實際結算過程中這四份合同是無法執行的,也證明了這四份合同并不是雙方真實履行的合同;從李長聰、陳金利案,李長聰和陳金利作為實際施工人是知道總包的總價是8860萬元,那么這個信息來源只能來自分包人就是騰威公司,故騰威公司是知道真實的總包合同價值和分包合同價值的。證據2真實性認可,案件時根據當時的法律事實作出的判決;(2016)津72民初686號經過了二審,(2016)津72民初684號、687號經過了再審,也是根據2017年的法律事實作出維持的結論;之后總包糾紛的(2017)津72民初128號案,包括(2017)津72民初636號、637號案,已經對總包的事實合同問題做了新的認定,在雙方當事人存在串標行為的情況下,黑白合同均無效,新的法律事實更加符合了客觀事實。證據3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證明總包合同總價是1.4億元,(2017)津72民初128號案,包括(2017)津72民初636號、637號案已經作出新的認定。證據4真實性認可,發票是開過,但是當時是應業主要求開具,為了與當時的大合同的金額相匹配,發票和工程款數額沒有關聯性。證據5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付款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騰威公司按照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的話,應當按照竣工結算的時間包括對方主張的最后一筆付款時間來計算訴訟時效,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證據6列舉的付款真實性認可。證據7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騰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已經收到并進行了稅務抵扣,具體金額需要核實。證據8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中交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第一組證據:中交公司與圣瀚公司之間就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的總包大小合同、結算書、有關案件判決書。證據1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合同,合同總價8860萬元),證據2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假合同,合同總價145800036元,用于開票),證據3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施工結算書(結算值86625522元),證據4(2017)津72民初128號民事判決書,該組證據證明總包大小合同均無效,總價8860萬元的總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涉案工程竣工時間為2014年4月30日,騰威公司的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二組證據:中交公司與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元公司)之間就上述項目3、6、7、10區軟基處理工程簽訂的分包大小合同、結算書、有關案件判決書。證據5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真實合同,合同總價27003194元),證據6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份假合同,合同價款27003194元),證據7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二份假合同,合同價款18772818元,僅作開票用),證據8分包合同結算表(結算值27093179元),證據9(2017)津72民初636號民事判決書,證據10(2017)津72民初637號民事判決書,證據11(2019)津民終247號民事判決書,證據12(2019)津民終248號民事判決書,該組證據證明真假三份合同均無效,總價27003194元分包合同是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第三組證據:中交公司與河北建設集團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之間就上述項目1、2、5、9區軟基處理工程簽訂的分包大小合同、結算書。證據1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真實合同,合同總價30200953元),證據14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份假合同,合同價款30200953元),證據15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二份假合同,合同價款19163201元,僅作開票用),證據16分包工程結算表(結算值30178731元),證據17關于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分包合同結算的承諾書,該組證據證明目總價30200953元的分包合同是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第四組證據:中交公司與騰威公司之間就上述項目4、8區軟基處理工程簽訂的分包大小合同、結算書。證據18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真實合同,合同總價12987295元);證據19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份假合同,合同價款12987295元),證據20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二份假合同,合同價款9111002元,僅作開票用),證據21分包工程結算表(結算值13277474元),結合第一、二、三組證據,該組證據證明總價12987295元的分包合同是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第五組證據:中交公司與騰威公司之間就上述項目11、12區軟基處理工程簽訂的分包大小合同、結算書。證據22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真實合同,合同總價14482880元),證據2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份假合同,合同價款14482880元),證據24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二份假合同,合同價款10153015元,僅作開票用),證據25分包工程結算表(結算值14602902元),結合第一、二、三組證據,該組證據證明總價14482880元的分包合同是雙方實際履行合同;另外,雙方合同約定“當合同已終止或解除后,或乙方(騰威公司)承擔的工程完工后兩個月,如甲方(中交公司)通知乙方辦理結算,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15天內與甲方辦理結算,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甲方辦理結算,則可推定乙方同意所作出的結算為最終的結算”。第六組證據:證據26(2016)津72民初405號民事起訴狀,證據27(2016)津72民初405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騰威公司并非實際施工人,對涉案項目沒有實際施工,對本案沒有訴權;涉案合同無效,騰威公司即便起訴,也只能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實際施工人李長聰、陳金利知道總包合同價格是8860萬元,由此可知騰威公司也是知情的,總包、實際施工人都知道真實合同履行情況,騰威公司作為中間的分包人不知道是不可能的。證據28支票存根三份,證明2016年12月14日支付給騰威公司164萬元,經統計已經支付全部工程款。證據29付款明細表,證明已經按照結算單付清工程款。
騰威公司對中交公司證據的質證意見:第一組證據:證據1表面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合同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在騰威公司舉證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中均有論述;證據3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證據4判決書總體也沒有涉及到本案合同當中的項目,關聯性不認可,合同價款支付都是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并財務結算完畢后待發包人支付尾款后一次付清,故具體的付款期限不確認,不能以竣工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第二組證據:證據5-8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證據9-12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第三組證據:證據13-17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第四、五組證據:證據18-24真實性認可,都簽過;證據25應以圣瀚公司為準,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第六組證據:證據26-27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28真實性認可,騰威公司已經收到該筆款項;證據29中付款金額7130元未實際收到。
本院對騰威公司、中交公司提交的證據綜合分析認證如下:騰威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中交公司提交的證據1-4、18-28能夠相互印證,且從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和當庭陳述看,該部分證據在涉案分包工程中均實際形成、真實存在,故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定,但是能否證明本案事實本院將在本院認為部分進行詳細論述。中交公司提交的證據5-12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參考;證據13-17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所涉內容為本案總包合同的一部分項目。證據29為中交公司單方制作,但雙方對于付款明細中絕大部分款項已經支付沒有異議,騰威公司對于7130元已經實際支付有異議,且中交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款項的支付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6月24日,中交公司與圣瀚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就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工程共12個區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進行了備案,合同總價為145800036元(以下簡稱《備案施工合同》)。同月,雙方就同一工程項目簽了一份合同總價為88600000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未備案施工合同》)。兩份合同簽署前,中交公司于2013年5月2日提交的投標文件中載明投標總價為104929871元;中交公司于2013年5月6日、7日、10日、11日經過與圣瀚公司多次洽談之后,于2013年5月31日將投標文件的價格變更為88600000元,且同日向圣瀚公司出具《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公司針對圣瀚石化罐區項目軟基處理工程的若干承諾》(以下簡稱《若干承諾》)稱:無論開標時價格多少,中交公司以實際工程總造價8860萬元承攬本工程,除招標備案合同外,雙方簽署造價為8860萬元的工程合同,且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涉案工程于2013年6月26日開工。在施工過程中,中交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圣瀚公司出具《關于加快付款申請的報告》稱,合同總價為8860萬元,已完成合同產值為7934.66萬元,請求加快付款。2014年4月30日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圣瀚公司。中交公司與圣瀚公司之間存在兩份《施工結算書》,報審結算值分別為86625522元和142139279元。
中交公司作為承包人將前述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工程4區、8區進行分包,與騰威公司作為分包人簽訂了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中包含:騰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兩份合同,合同價款分別為12987295元和9111002元(以下簡稱《4區、8區大標的兩份合同》);中交公司提交的一份合同,合同價款為12987295元(以下簡稱《4區、8區小標的一份合同》)。對三份合同進行比對,可以看出:1、三份合同均由中交公司和騰威公司加蓋印章簽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一欄中中交公司為王俊生簽字、騰威公司為潘玉恒簽字并加蓋李洪清的人名章,后附工程量清單;2、《4區、8區大標的兩份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單為《4區、8區小標的一份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單的逐項拆分,即《4區、8區大標的兩份合同》的工程量相加等于《4區、8區小標的一份合同》的工程量;3、除了合同總價款、工程量清單中具體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不同外,其他合同條款均一致。具體合同條款為:鑒于圣瀚公司與中交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者專業承包合同,雙方就工程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分包范圍為4區、8區軟基處理工程,具體詳見工程清單;騰威公司指定潘玉恒為專職領取材料人員,結算以該人員的簽字為準;工程量計算,騰威公司必須按時向中交公司提交已完成工作量的報表,由中交公司按總包合同的規定對該報表進行審核,并統一向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報送;竣工資料由騰威公司編制,竣工驗收合格后,騰威公司應在15天內向中交公司提交結算報告,工程結算價經雙方核定后,報中交公司審計,最終結算值以中交公司審計值為準;工程尾款必須在中交公司完成審計后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后(并財務決算完畢后),待發包人支付尾款后一次付清。
中交公司作為承包人將前述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工程11區、12區進行分包,與騰威公司作為分包人簽訂了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中包含:騰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兩份合同,合同價款分別為14482880元和10153015元(以下簡稱《11區、12區大標的兩份合同》);中交公司提交的一份合同,合同價款為14482880元(以下簡稱《11區、12區小標的一份合同》)。對三份合同進行比對,可以看出:1、三份合同均由中交公司和騰威公司加蓋印章簽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一欄中中交公司為王俊生簽字、騰威公司為劉漢立簽字并加蓋李洪清的人名章,后附工程量清單;2、《11區、12區大標的兩份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單為《11區、12區小標的一份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單的逐項拆分,即《11區、12區大標的兩份合同》的工程量相加等于《11區、12區小標的一份合同》的工程量;3、除了合同總價款、工程量清單中具體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不同外,其他合同條款均一致。該三份合同項下,騰威公司指定劉漢立為專職領取材料人員以及項目經理;其他具體合同條款同4區、8區三份合同的條款。
2013年12月26日,騰威公司分別給中交公司開具了9張建筑業統一發票,金額共計3000萬元;2014年2月21日,騰威公司給中交公司開具了1張建筑業統一發票,金額為400萬元;2015年1月16日,騰威公司給中交公司開具了2張建筑業統一發票,金額統計為1000萬元。2016年12月25日,中交公司以《4區、8區小標的一份合同》為基礎出具了4區、8區分包工程結算表,金額為13277474元;同時記載開票金額為20224306元、按照3.39%的稅率計算結算價值為685604元,合同內結算金額為12641730元、按照3.39%的稅率計算結算價值為428555元。2016年12月25日,中交公司以《11區、12區小標的一份合同》為基礎出具了11區、12區分包工程結算表,金額為14602902元;同時記載開票金額為23775694元、按照3.39%的稅率計算結算價值為713271元,合同內結算金額為13943386元、按照按照3.39%的稅率計算結算價值為418302元。騰威公司主張按照《4區、8區大標的兩份合同》和《11區、12區大標的兩份合同》合同約定工程量及價款進行結算。本案庭審中,騰威公司與中交公司共同確認:截至2016年12月14日中交公司向騰威公司付款27873246元。
另查明,2013年8月22日,騰威公司與案外人張士鈞簽訂協議書,將上述4區、8區軟基處理工程中的真空抽氣相關工程交由張士鈞施工,工程單價為27.5元/平方米(對于真空預壓,《備案施工合同》單價為94.06元/平方米,《4區、8區大標的兩份合同》單價分別為87.02元/平方米、92.65元/平方米;《未備案施工合同》單價為46.46元/平方米,《4區、8區小標的一份合同》單價為42.99元/平方米)。2016年7月26日,張士鈞以未收到工程款為由將騰威公司、潘玉恒、中交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津72民初687號民事判決,判決:騰威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士鈞支付工程款1031094元及該款項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中交公司對騰威公司應向張士鈞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給付責任;駁回張士鈞對潘玉恒的訴訟請求;駁回張士鈞其他訴訟請求。中交公司不服(2016)津72民初687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津民申104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中交公司的再審申請。
2013年8月22日,騰威公司與案外人張士鈞簽訂協議書,將上述11區、12區軟基處理工程中的真空抽氣相關工程交由張士鈞施工,工程單價為27.5元/平方米(對于真空預壓,《備案施工合同》單價為94.06元/平方米,《11區、12區大標的兩份合同》單價分別為87.02元/平方米、92.65元/平方米;《未備案施工合同》單價為46.46元/平方米,《11區、12區小標的一份合同》單價為42.99元/平方米)。2016年7月26日,張士鈞以未收到工程款為由將騰威公司、劉漢立、中交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津72民初684號民事判決,判決:騰威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士鈞支付工程款1147076.5元及該款項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中交公司對騰威公司應向張士鈞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給付責任;駁回張士鈞對劉漢立的訴訟請求;駁回張士鈞其他訴訟請求。中交公司不服(2016)津72民初684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津民申1040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中交公司的再審申請。
2013年7月12日,騰威公司與案外人李長聰、陳金利簽署施工協議書,將上述4、8、11、12區軟基處理工程中的吹填粉砂、膜上吹填粉砂工程交由李長聰、陳金利施工,綜合單價為32元/立方米(對于吹填粉砂、膜上吹填粉砂,《備案施工合同》單價為69.81元/立方米,《4區、8區大標的兩份合同》單價分別為64.59元/立方米、68.76元/立方米,《11區、12區大標的兩份合同》單價分別為64.59元/立方米、68.76元/立方米;《未備案施工合同》單價為40.38元/立方米,《4區、8區小標的一份合同》單價為37.36元/立方米,《11區、12區小標的一份合同》單價為37.36元/立方米)。2016年4月15日,李長聰、陳金利以未收到工程款為由將騰威公司和潘玉恒及劉漢立作為被告、將中交公司和圣瀚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津72民初405號民事判決,判決:騰威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李長聰、陳金利工程款3451552元;騰威公司給付李長聰、陳金利上述款項的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駁回李長聰、陳金利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李長聰、陳金利、騰威公司不服,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津民終131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2017年9月14日,張茂元以3、6、7、10區軟基處理工程欠付工程款為由起訴中交公司、第三人大元公司,案件審理中張茂元提交了大元公司與中交公司簽訂的合同價款分別為27003194元和18772818元的兩份合同、中交公司提交了合同價款為27003194元的一份合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72民初636號、(2017)津72民初637號民事判決,分別駁回張茂元的訴訟請求。張茂元不服,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津民終247號、(2019)津民終248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2017年3月9日,中交公司以涉案總包合同項下欠付工程款為由將圣瀚公司訴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7)津72民初128號民事判決,判決:圣瀚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中交公司工程款13809998.2元;圣瀚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中交公司違約金866255.22元;駁回中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中交公司與圣瀚公司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中交公司作為承包人將前述圣瀚石化罐區軟基處理項目工程1、2、5、9區進行分包,與天辰公司作為分包人簽訂了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中包含:合同價款分別為30200953元和19163201元的兩份合同;合同價款為30200953元的一份合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4305元,由原告天津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文清
審判員曹克
審判員歐陽宏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邵虹睿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