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八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云南建投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景谷縣)人民法院(2020)云0824民初1393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北京八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8民轄終5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八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1、云南省景谷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立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云南省景谷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北京八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達的傳票載明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钡谌臈l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北景钢?,北京八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豐臺區,且雙方簽訂的《堿回收余熱增效利用技改項目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一章合同協議書第8.2條載明本合同訂立地點是北京市豐臺區。2、雙方簽訂的《堿回收余熱增效利用技改項目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章合同專用條款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處理約定: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而本案的合同訂立地點是北京市豐臺區。3、雖然雙方簽訂的《堿回收余熱增效利用技改項目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使用類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版,但本案涉案合同無論從合同標題及合同內容等,均不屬于典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云南省景谷縣人民法院也是以“買賣合同糾紛”案由立案,本案顯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的規定。請求依法撤銷云南省景谷縣人民法院(2020)云0824民初1393號之二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鄒春林
審判員趙鍵
審判員李國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段錦
書記員周俊妤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