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某(以下簡稱宏順林下養殖合作社)與被告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彭大高速項目管理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平某與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802民初3379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對已損害的魚塘恢復原狀,賠償原告2017年9月4日起至施工結束期間的魚塘損失30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林場內經濟林木和糧食作物損失5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自1989年開始就在××里,2012年擴展至12座魚塘。2012年7月1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政府向原告頒發《水域灘涂養殖證》,核準水域、灘涂面積2公頃。2013原告在××村,面積約10畝。除以上魚塘外,原告還在廟莊村上河灘地東側擁有1400畝林場,其中經濟林約200畝,耕地約300畝,其余為退耕還林地。被告系經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經營范圍為“G85線彭陽(甘寧界)至平涼至大橋村(甘陜界)段公路的建設管理”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設多個項目部分別建設管理施工地點具體事宜。2017年3月,被告開始在平涼市××區施工,由于被告施工干擾原告正常經營,于是原、被告于2017年9月4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告補償原告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機器設備、林木資產、停產停業損失、存貨補償費等共計4799972.83元,其中就包含原告在××村。后被告將這3座魚塘全部回填,用于施工堆放存料,對原告在××村魚塘只字未提。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告開始施工,隨著施工進度延伸,被告施工車輛順著廟莊村上河灘地魚塘邊沿道路貫入,長此以往,路面塌陷,擴展至魚塘中,魚塘北側樹木全部傾倒在魚塘一側,夏天塵土飛揚,影響經營,秋冬路面因碾壓形成深坑,且由于被告長時間施工,水泥砂漿全部流入上河灘3座魚塘,魚塘面積縮水,荒草橫生,魚全部死亡。另外,被告大型機械車輛長期碾壓路面,阻塞道路,致使原告無法對林場內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收種。2017年11月,被告在原告修建的廟莊村上河灘地魚塘不足50米地方澆灌高架橋梁柱時,原告出面阻擋,被告當場承諾給予補償,但實際并未履行,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彭大高速項目管理公司辯稱,1.彭大高速項目管理公司并非適格被告,在補償協議中均系甘肅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補償款;2.原告可能存在的全部損失,已經由第三方出具評估報告,且經原告認可后已由甘肅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全部賠付到位,且對于魚塘、道路等臨時用地也經彭大高速項目施工方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額外補償;綜上,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因彭陽(甘寧界)至平涼至大橋村(甘陜界)段高速公路(簡稱彭大高速)建設需要,甘肅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與原告宏順林下養殖合作社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拆遷工程總費用4799972.83元,該費用已履行到位。但施工過程中原告認為因彭大高速的修建導致其上河灘部分魚塘以及經濟林木、糧食作物遭受損失,而該部分損失不包括于此前的補償金額,遂起訴要求甘肅彭大高速公路項目管理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另查明,彭大高速施工方系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間,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G85彭大高速公路試驗段PDSYSG-4、PDSY-4標段項目經理部與朱宏(原告宏順林下養殖合作社前法定代表人)簽訂三份補償協議書,對魚塘清淤費、便道、樹木等補償事宜進行了約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原告提交的G85彭大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平某拆遷工程拆遷補償協議書、被告彭大高速項目管理公司提交的補償協議書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平某預交的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雅婷
審判員受曉霞
審判員關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梁佳儀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