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鄂爾多斯市橫東建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劉建成、奇布仁巴雅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內0602民初5503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東勝區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報告令和執行通知書,于2021年3月31日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劉建成的工程款一處;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奇布仁巴雅爾所有的房產一處
鄂爾多斯市橫東建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劉建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內0602執3092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對被執行人總對總查控和傳統財產查控,查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案未履行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250元,執行費1738元(未繳納)
判決結果
終結(2020)內0602民初550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賈曉強
審判員阿日古娜
審判員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執行員代慶
書記員衛建華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