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振仲與吉林省宏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強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下稱中建三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孫振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宏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赫威、中建三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孫振仲與吉林省宏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92民初461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振仲訴稱:孫振仲與宏強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由孫振仲承攬“一汽會堂加固修繕項目消防工程”,該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6日完工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經確認,該項目工程款共計645125元,宏強公司已付工程款43.3萬元,余款212125元始終未付,同時相應利息也應支付。中建三局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請判令:1.宏強公司立即給付工程款212125元;2.宏強公司立即給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212125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中建三局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宏強公司及中建三局負擔。
宏強公司辯稱: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及審計,孫振仲主張欠付工程款沒有依據。
中建三局辯稱:孫振仲與中建三局之間無合同關系,孫振仲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中建三局承擔責任;中建三局與宏強公司之間屬于合法分包,中建三局僅為承包人,不應被當做發包人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宏強公司與中建三局簽訂《一汽會堂加固、修繕項目工程消防專業分包合同》;中建三局將其承包的一汽會堂加固、修繕項目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給宏強公司;承包方式為固定總價,合同價款暫定320萬元;工程價款支付方式為在中建三局收到業主工程款的前提下,按每月完成工程量并獲得確認的60%支付進度款,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并辦理完工程結算后付款至結算額的85%,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款至95%,保修金為結算總價款的5%,待保修期滿后扣除應由宏強公司承擔的費用后一次性全額無息付清。
宏強公司又與孫振仲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將其分包的上述工程中的水、電部分又分包給孫振仲;合同價款為固定單價,后附單價明細,最后結算價按實際工程量計算;付款方式為每月月底按單項工程施工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施工完成后(施工范圍內符合消防驗收標準)付至合同總價款的100%;合同尾頁宏強公司及孫振仲簽章,宏強公司負責人處有李立鑫簽字。孫振仲出示宏強公司加蓋公章及李立鑫于2019年12月26日簽訂且書寫“工程已竣工驗收同意工程款支付”字樣的《一汽會堂消防水結算明細》、《一汽會堂消防電結算明細》,兩張明細記載的結算金額共計為645125元?,F宏強公司已付工程款433000元。宏強公司認可孫振仲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稱孫振仲在施工完畢后撤場但未與宏強公司履行交接手續,宏強工程稱在2020年將工程移交給中建三局,但中建三局至今沒有驗收使用;孫振仲稱工程在2019年12月26日簽訂結算單之前就以交付宏強公司。中建三局與宏強公司未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宏強公司稱未結算原因為中建三局惡意拖延,已將結算材料于2019年12月上報;中建三局稱雖收到了宏強公司的結算材料,但因宏強公司未全部施工完畢,無法結算;中建三局現已支付宏強公司工程款240萬元。
上述事實,有《施工承包合同》、付款憑證等書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吉林省宏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孫振仲欠付工程款人民幣212125元及利息(利息以212125元為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駁回孫振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吉林省宏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東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白英慧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