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玲與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秀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加杰杰,被告白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秀玲與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106民初1929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秀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2379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簽訂《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一份,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銀川市xxx小區5號樓3單元402室房屋,房屋面積為95.85㎡,房屋總價款為488643元,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將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購房款,但被告卻違反合同約定,導致涉案房屋遲遲不能夠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后,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月10日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告未取得《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且暫不具備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違約金32407元,該違約金系被告違約情形出現直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違約金;另,被告須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取得《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且完成產權登記,向市產權登記部門備案并取得《初始登記證》,最終辦理產權登記日期可推后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如未能按約定日期內完成房屋產權登記的,被告須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自本協議規定日期2019年6月30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全部已付房價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如被告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房屋產權登記的,被告須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自本協議規定日期2019年12月31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權屬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已付房價款萬分之壹點伍的違約金。綜上,原告方認為,被告方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已然違反了協議約定,其應當依約向原告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白云公司辯稱,1.涉案房屋因前期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犯罪,所有辦證資料均被辦案機關帶走配合調查。資料返還后被告即積極為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業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被告已按協議書約定的期間履行了向不動產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資料辦理不動產登記證的義務,但因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期限并非是被告所能控制,未按期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并非被告的過錯,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賠付義務;2.因疫情影響行政機關自2020年2月暫停現場辦公,且被告申請事宜不屬于網上辦理的事項,導致延誤辦證事宜,該期間不應給付違約金;3.被告已按照商品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向原告賠付了自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出現之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逾期辦證違約金,遲遲未能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并非被告原因導致,根據《最高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關于合同審理的意見,疫情期間被告生產經營狀況因疫情影響陷入困難,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懇請法庭調整減少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比例及金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銀川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后附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1份(復印件,加蓋銀川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檔案查閱專用章)、《協議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被告對證據三性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不動產登記申請表1份(復印件)、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關于暫停政務大廳窗口服務全面推行“網上辦、掌上辦”工作的通知(打印件),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了《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編號:201400060918),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銀川市金xxx小區5-3-402室房屋,建筑面積95.85㎡,單價5098元/㎡,總價款488643元;付款方式,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前付首付148643元,余款340000元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承諾于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并具備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條件;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違約情形出現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違約金共計32407元,于協議簽訂之日起12日內一次性將上述違約金向原告付清;被告須于2019年6與30日之前取得《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且完成產權登記,向市產權登記部門備案并取得《初始登記證》,最終辦理產權登記日期可推后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如未能按約定日期內完成房屋產權登記的,被告須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自協議規定日期2019年6月30日之次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全部已付房價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如被告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房屋產權登記的,被告須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自協議規定日期2019年12月31日之次日至實際完成房屋權屬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已付房價款萬分之壹點伍的違約金。2020年7月20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樓棟的不動產登記證,并通知原告
判決結果
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王秀玲遲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2379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萌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