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燕與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海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佳,被告白云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海燕與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106民初4027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21916元(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560526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一繼續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一份,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銀川市金鳳區X室房屋一套;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內取得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于當日向原告交付了該商品房。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權屬登記證書,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白云房地產公司辯稱,第一,被告前法人因為涉嫌犯罪導致辦案機關將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的全部辦證材料全部帶走配合調查,于2019年底才陸續返還,后被告積極為原告在內的業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但是因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期限并非被告所能控制,導致至今涉案房屋所在樓棟的不動產登記證仍未辦理,該過錯不在被告,不應由被告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第二,因疫情原因行政機關2020年2月至4月期間暫?,F場辦公,且辦證事宜不屬于網上辦理的事項,即使被告應承擔逾期辦證違約金,也應扣除該期間的違約金額;第三,因為疫情原因,被告公司生產經營陷入困難,懇請法庭酌情降低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標準。
根據原被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位于銀川市金鳳區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積X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60526元;原告應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商品房交付條件為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房屋測繪報告及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交房;被告應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將向原告交付該商品房;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因被告的原因,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內取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原告不解除合同的,自原告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止,被告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亦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后原告支付全部購房款560526元。當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F涉案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判決結果
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海燕遲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21916元,2021年1月16日之后的違約金,以560526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一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元,由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娣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楊曉艷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