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臨沂海諾置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2021)魯1403民初12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臨沂海諾置業有限公司、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民轄終64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臨沂海諾置業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的合同名為“山東省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產品買賣合同”(下稱合同),合同內容主要是對出售產品的價格、型號、交付方式進行約定,本質為買賣合同,而非承攬合同。合同第四條“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汽運至臨沂領秀豪庭施工現場”,由此可知,合同履行地為領秀豪庭施工現場,即臨沂市河東區。本案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均為臨沂市河東區,因此本案應由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管轄。
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1.雖然雙方簽訂的是《山東省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產品買賣合同》,但從合同內容可知,本合同糾紛為加工承攬定作合同糾紛。合同中對管轄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接收貨幣一方,故本案應由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裁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文杰
審判員韓金明
審判員葉楠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彩霞
書記員劉彤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