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魯1403民初1234民事裁定書,凍結本案被告浙江方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方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銀行存款。原告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魯1403民初123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原告山東中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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