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與被執行人呂永勝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1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呂永勝歸還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欠款本金9577.9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其中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為499.49元、違約金為166.5元,此后利息和違約金按《金華市商業銀行雙龍貸記卡章程》及《雙龍貸記卡領用合約》的規定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利息、違約金兩項合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執行人呂永勝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要求呂永勝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呂永勝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呂永勝信用卡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83執584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東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呂永勝的存款、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地產,本院已輪候查封,但該房產的土地性質系農村集體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轉條件的限制,暫不作處置。查明,被執行人呂永勝名下無車輛、房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截至2021年4月14日,申請執行人未實現債權本金957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56元、執行費50元亦尚未執行到位。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呂永勝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呂永勝的下落。
鑒于被執行人呂永勝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呂永勝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罰款1000元的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呂永勝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呂永勝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在本院已有多起終結本次執行結案的案件,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783執5846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楊志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陳筱琳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