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與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120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返還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借款本金64844.93元及利息,并負擔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案件執行費872.67元、訴訟費712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徐步林、任鑫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徐步林、任鑫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浙0783執1052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名下無房產、車輛及有價證券等財產。發現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名下有銀行賬戶,本案已依法予以凍結,因存款余額較少,暫不予扣劃。經依法予以查找,未能發現及傳喚被執行人。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院尚未執行到位執行款64844.93元及利息,尚未執行到位執行費872.67元、訴訟費712元。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對徐步林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徐步林、任鑫航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徐步林在本院已有3起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浙0783執1052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何金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書記員盧思慧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