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與被執行人浙江廣揚建設集團、陳有平、李春曉、趙國楊、趙廣洲、張江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346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執行
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陳有平、李春曉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83執5389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與被執行人浙江廣揚建設集團、陳有平、李春曉、趙國楊、趙廣洲、張江騰于2021年4月8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783執5389號案件的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何金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書記員徐振云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