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宏達建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藍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魯0211民初49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河北藍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113萬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財產。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以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同時申請解除對被告的財產保全措施
青島宏達建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河北藍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211民初49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原告青島宏達建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二、解除凍結告河北藍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113萬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財產。
案件受理費7379元(按減半預收),案件保全費5000元,均由原告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熊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陳仁帥
書記員姚紅梅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