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丁馬執、晉江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晉江交通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2018)閩0582民初151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宏陽、張玲月,被上訴人丁馬執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茗發,被上訴人晉江交通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慶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丁馬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5民終3044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江禹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丁馬執、晉江交通局承擔。事實和理由:剩余工程款因丁馬執過錯未能結算,如判決無過錯的江禹公司立即向有過錯的丁馬執支付未到付款條件的工程款,而有過錯的丁馬執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明顯顯失公平。根據《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首先,丁馬執無法獲償剩余工程款是因其自身的過錯。江禹公司一直積極履行協調義務及轉移支付工程款等義務。丁馬執一直惡意怠于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該事實從各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均可證實)最終導致工程最終未進行竣工結算,進而導致晉江交通局未向江禹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也進一步導致江禹公司無法向丁馬執轉移支付工程款。其次,江禹公司還未收到晉江交通局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無法也無義務向丁馬執轉移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據雙方關于工程款的交易規則及習慣,江禹公司對丁馬執只有轉移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且前江禹公司已轉移支付完畢,原審判決的“江禹公司在接收原晉江市園林局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后,在扣除相應管理費后短期內轉付丁馬執”內容也予以確認。原審法院認定江禹公司與丁馬執之間系轉包關系屬于認定錯誤。工程中標前,丁馬執即通過江禹公司參與投標,理由如下:首先,工程中標前的投標保證金及工程承接費系丁馬執支付,江禹公司收到退回的投標保證金后也及時退回丁馬執。其次,從庭審及提交的證據可知工程相關事宜均是由丁馬執與晉江交通局全程對接。工程全部原件及全部竣工結算材料原件均由丁馬執持有并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丁馬執也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及相關協議向晉江交通局履行合同義務。以上均可確認江禹公司與丁馬執之間不是江禹公司將其中標后的全部工程轉給丁馬執施工的轉包關系,而是丁馬執借用江禹公司的資質承接工程的掛靠關系。丁馬執也確認其權利義務的相對方系晉江交通局,結欠其工程款的主體也系晉江交通局,江禹公司只是負責資質上配合的主體。丁馬執發給江禹公司的微信“小何,資料章蓋好了通知我去拿”;“你讓公司查一下,每筆工程款的金額和到賬時間”;“昨天蔡琪燦來電話說,讓把資料趕緊搞去,我問工期延長的蓋章了沒有。他說那些等第三方審查”;“早上叫去局里,都是拖延的廢話,后面我這邊不會提供什么資料給甲方了”;“小何,我這邊不想再提供任何資料”;“你的做法讓人感到和甲方來騙取資料”可知,丁馬執已確認其權利義務的相對方系晉江交通局,江禹公司只是向其提供蓋章及轉移支付工程款的出借資質主體。其次,江禹公司提交的與丁馬執女兒丁雅真通話錄音內容3分56秒-5分10秒期間,江禹公司的人員說:“現在這個時候,你告公司,甲方這個錢不來,我公司也沒招”丁雅真:“那就是公司要去告甲方,那就這樣咯,原來起訴的時候,你公司不起訴,當初好歹是律師,不然要多花4萬或5萬塊,好在律師說把公司也寫上去起訴,不然那個時候我們只起訴園林局。8分45秒-11分20秒期間丁雅真:園林局是不是這塊錢沒有給我們,那為什么公司不去起訴”可知,丁馬執確認結欠其工程款的主體系晉江交通局,即其是工程款的實際接收主體。從財務上,首先,根據江禹公司提交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流水可知:丁馬執為自負盈虧,自行與晉江交通局對接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相關事宜,自行組織施工,獨立承擔債權債務,獨立承擔工程施工中各種經濟糾紛。同時江禹公司未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向丁馬執提供支持。其次,根據丁馬執與江禹公司的銀行流水可知:丁馬執按照該工程價款的2.5%向江禹公司支付企業管理費也即掛靠管理費。再次,根據丁馬執以及江禹公司提交的銀行流水可知,工程履約保證金均是由丁馬執支付。項目的稅費、人員工資、需要江禹公司相關人員到場相關費用均是由丁馬執承擔。即工程從最初投標到合同義務履行完畢產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丁馬執支付。從人事及管理上,工程相關人員均是由丁馬執招聘、派駐、安排。也即丁馬執及項目現場相關人員不是江禹公司員工,江禹公司從未向他們發放過工資報酬,他們也不受江禹公司的管理。綜上,以上事實及法律關系的特征均可確認丁馬執與江禹公司之間不是轉包關系而是掛靠關系。江禹公司已將晉江交通局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約定的費用全額轉移支付給丁馬執。江禹公司不結欠丁馬執工程款,不是本案適格主體。退一萬步說,即使原審認定丁馬執與江禹公司之間系轉包關系,江禹公司還未達到向丁馬執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轉包關系下,丁馬執向江禹公司主張工程款也應以江禹公司結欠其款項范圍內,目前江禹公司不欠丁馬執工程款。轉包關系下,丁馬執違約在先,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結算資料,剩余工程款未達到支付條件。一審法院認定江禹公司確認工程款的固定總價款7769408元扣除管理費應屬于丁馬執所有,且判決應立即向丁馬執支付上述款項系錯誤的。江禹公司從未確認工程款的固定總價款7769408元扣除管理費應屬于丁馬執所有。且雙方也從未有該約定。原審判決晉江交通局在1237056.2元范圍內對江禹公司的支付義務承擔共同責任也系錯誤且顯失公平的。
丁馬執答辯稱:丁馬執與江禹公司系存在工程的整體轉包關系,并非掛靠關系,一審法院的認定準確。根據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原晉江市政園林局于2013年10月31日經公開招標,后江禹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取得了本案晉江市梅嶺至市區,合同固定總價為7769408元。后江禹公司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丁馬執,由丁馬執直接進行施工,雙方之間約定工程合同總價款歸丁馬執所有,江禹公司按工程款的2.5%收取轉包費用。丁馬執于2013年11月15日開始施工,并最終取得工程竣工驗收。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丁馬執為工程實際施工人,且工程已于2014年12月9日就完成了竣工。訴爭的工程已完成了竣工并已驗收合格,晉江交通局主張工程系江禹公司所實際施工,但晉江交通局的這個主張并非得到江禹公司的確認,相反,丁馬執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了丁馬執系實際施工人,全程參與了工程全部的施工,對此,江禹公司未持任何異議,但晉江交通局卻主張丁馬執系江禹公司的員工,也未得到江禹公司的確認,晉江交通局也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且江禹公司將其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也轉付給了丁馬執,鑒此,根據雙方主張以及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丁馬執是實際施工人,在一審判決后,晉江市交通局也未提出上訴,也可確認其是認可一審的判決結果。《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可以證明工程的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9日,且這份報告也經過了建設單位的確認,晉江交通局亦將這份驗收報告作為證據提供,亦證明工程于2014年12月9日就竣工驗收。丁馬執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雙方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并驗收后,應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5%,工程總價款為7769408元,按85%計,應支付工程款為6603996.8元,但丁馬執至今收到的工程款為5533789元,晉江交通局主張其支付的工程款為6036980元,江禹公司主張其收到的工程款為6034426.9元,均沒有超過合同85%的比例。在工程完成竣工結算,并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應支付結算金額95%工程款,剩余5%作工程質量保證金。合同約定訴爭工程的保修期為2年,保修日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計算,晉江交通局也確認了訴爭的工程于2014年12月9日就驗收合格,至今已超了兩年的保修期。該工程質量保證金也理應支付給丁馬執。另外,根據《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所示,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質量評價文件均是體現資料完整、手續齊全,符合要求。江禹公司也已按要求提供了全部的材料,晉江交通局主張丁馬執未及時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內業資料導致工程無法正常及時結算,并主張于2018年10月30日有將丁馬執所欠缺的資料進行告知,丁馬執認為這個時間已超過了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且工程為固定總價,丁馬執也積極在配合,亦提供了相關內業資料,付款條件已成就,對于剩余工程款,理應支付給丁馬執。丁馬執不存在任何的過錯,關于內業資料,丁馬執也早已積極整理交給江禹公司,且根據《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所示,相關的內業資料實際上完整提交了,結合工程早已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多年,江禹公司的上訴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應駁回。
晉江交通局答辯稱:晉江交通局認可是江禹公司施工的,工程款是直接付給江禹公司,沒有直接與丁馬執聯系。
丁馬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晉江交通局、江禹公司共同支付丁馬執工程款2102428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2、丁馬執對址在晉江市梅嶺至市區項目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一審認定事實:原晉江市政園林局于2013年10月31日經公開招標,將本案晉江市梅嶺至市區發包給江禹公司,合同固定總價為7769408元,雙方約定本案工程總工期為80日,以業主發出的開工通知書日期為準,工程款按月支付,以每月工程進度支付85%,至工程竣工驗收時付至合同總價的85%,施工方應于驗收合格之日起28日內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28日內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5%,剩余5%工程款作為質保金,于保修期滿后支付,保修期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2年。江禹公司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丁馬執,由丁馬執之際進行施工,雙方之間約定本案工程合同總價款歸丁馬執所有,江禹公司按工程款的2.5%收取轉包費用。丁馬執于2013年11月15日開始施工,經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同意延長工期310日,于2014年12月2日完工。江禹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申請竣工驗收,原晉江市政園林局于2016年1月25日確定本案工程驗收合格。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已支付江禹公司工程款5755411元,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勞保費279015.9元,江禹公司扣除管理費后已轉付丁馬執5833789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丁馬執主張的本案欠付工程款的數額如何確定,其主張晉江交通局、江禹公司予以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丁馬執主張對本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否得以支持。法院認為,掛靠關系與轉包關系都具有工程由實際施工人施工,被掛靠人或轉包人不參與實際施工僅收取相應掛靠管理費或轉包費的特征。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掛靠關系當中,掛靠人系借用被掛靠人資質,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承接工程,而轉包關系則發生在轉包人獨立承接工程之后,將工程整體轉包給實際施工人。本案工程雖由原晉江市政園林局經公開招投標并由江禹公司競得,但根據丁馬執所提供的證據可見本案的實際施工工作由丁馬執自行出資組織,江禹公司未進行實際施工,丁馬執為本案全部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從江禹公司與丁馬執之間的資金往來可見,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將工程款撥付給江禹公司之后,江禹公司在扣留相應管理費之后,短期內即將工程款轉付給丁馬執。但丁馬執在本案工程中出現于江禹公司競得本案工程之后,由江禹公司派出委任狀參與本案工程,因此,丁馬執與江禹公司之間系工程整體轉包關系。江禹公司主張雙方之間系掛靠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本案工程承接之前,丁馬執即以江禹公司名義參與招投標,借用江禹公司資質承包工程,對其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江禹公司與丁馬執之間的整體轉包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但本案工程現已經驗收合格,丁馬執主張江禹公司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雙方之間系工程整體轉包關系,江禹公司亦確認本案工程的固定總價工程款7769408元扣除管理費之后應屬于丁馬執所有,丁馬執據此主張按照該固定總價計算其工程量價款法院予以支持。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已支付的工程款5755411元中,江禹公司已扣除了相應的管理費用后轉付給丁馬執,丁馬執對此未提出異議,法院予以認定。因此,江禹公司尚應將剩余固定總價款2013997元,扣除雙方之間約定的2.5%管理費后的1963647元支付給丁馬執。晉江交通局與丁馬執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其僅需在欠付江禹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對丁馬執承擔支付責任。根據晉江交通局與江禹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工程款按照工程進度按月支付至85%,于竣工驗收合格時付至合同總價的85%,經竣工結算后付至95%,剩余5%作為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后撥付。現本案工程已驗收合格,但原晉江市政園林局至今僅撥付江禹公司5755411元,距合同總價的85%尚余848585.8元。晉江交通局雖主張江禹公司存在違約情形,但其未能明確指出江禹公司的違約之處,江禹公司雖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完工,但均已經過監理單位及原晉江市政園林局的認可簽證,對晉江交通局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江禹公司作為中標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晉江交通局交付雙方合同所約定的結算資料,但江禹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原晉江市政園林局認可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2016年1月25日起28日內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且江禹公司2018年10月所提供的結算資料存在與簽證資料明顯不符的錯誤,江禹公司在原晉江市政園林局明確以書面告知之后至今未重新提供完整結算資料,晉江交通局依約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至95%。雙方約定剩余工程款5%作為質保金待兩年保修期滿后支付,本案工程已于2016年1月25日驗收合格,現保修期已經屆滿,晉江交通局應當支付該質保金388470.4元。原晉江市政園林局與江禹公司約定,委托晉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根據江禹公司的履約情況及申請發放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勞保費281569元,扣除因江禹公司存在局部圍擋破損嚴重未及時修復、圍擋標語張掛補足等情形,扣減其安全文明施工費2553.1元后,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已向江禹公司足額發放了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勞保費。因此,晉江交通局尚欠江禹公司工程款1237056.2元,晉江交通局應在該欠付工程款范圍內與江禹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馬執并非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主張對本案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江禹公司經公開招投標競得本案工程后,違法將工程整體轉包給丁馬執,雙方之間因此形成的轉包合同關系違法無效。但丁馬執作為實際施工人,其已完成本案全部工程施工,且本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其主張江禹公司作為轉包人按照合同固定總價款7769408元計算其工程量價款法予以支持;江禹公司已將原晉江市政園林局支付的工程款5755411元、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勞保費279015.9元,扣除雙方約定的轉包規費后的5833789元,因此,江禹公司尚應支付剩余合同規定總價款2013997元的97.5%,即1963647元支付給丁馬執。江禹公司未依約支付工程款,丁馬執主張江禹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欠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應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取代進行計算。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已被撤銷主體資格,其相關行政主管職能由晉江交通局承接,因此,本案合同的權利義務亦應由晉江交通局概括承受。本案工程現已竣工驗收,晉江交通局應付至合同固定總價款的85%,即6603996.8元,但此前原晉江市政園林局僅支付5755411元,晉江交通局尚欠付江禹公司848585.8元;本案工程保修期已屆滿,晉江交通局應將質保金388470.4元支付給江禹公司。因此,晉江交通局尚欠付江禹公司本案工程款1237056.2元,晉江交通局應在該欠付款項范圍內對丁馬執承擔支付責任。江禹公司至今尚未依約完成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的義務,晉江交通局有權拒付剩余10%合同價款。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江禹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丁馬執工程款1963647元,及以該欠款為基數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二、晉江交通局在1237056.2元范圍內對江禹公司的本案支付義務承擔共同支付責任;三、駁回丁馬執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3619元,由丁馬執負擔1559元、江禹公司負擔22060元、晉江交通局在13897元范圍內與江禹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期間,江禹公司認為其與丁馬執并非轉包關系,收取的費用不是轉包費用,而是管理費,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異議;丁馬執認為其收取江禹公司款項5533789元,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異議;晉江交通局對一審判決查明事實無異議。
二審爭議:江禹公司與丁馬執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掛靠還是轉包;江禹公司是否應向丁馬執支付工程款。
二審期間,江禹公司申請證人王某、何某出庭作證。證人王某主要陳述丁馬執女兒丁雅真找其公司投標,其將丁雅真引薦給何某,何某將江禹公司掛靠給丁雅真,保證金是丁雅真打給其,其再打給何某。證人何某主要陳述丁雅真通過朋友王某找過來,借用江禹公司名義投標。
江禹公司質證認為證人王某、何某的證言是真實的,可以證實丁馬執掛靠江禹公司。丁馬執質證認為證人王某、何某的證言無法證明丁馬執與江禹公司是掛靠關系。晉江交通局對證人王某、何某的證言沒有意見
判決結果
一、撤銷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2018)閩0582民初15152號民事判決;
二、晉江市交通運輸局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丁馬執工程款569566.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569566.9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三、駁回丁馬執的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3619元,由丁馬執負擔15000元,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晉江市交通運輸局負擔361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619元,按此比例收取。丁馬執、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晉江市交通運輸局對各自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向一審法院和本院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海清
審判員楊釗勝
審判員孫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金雅琳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