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富與被告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建工二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正富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先權、被告貴州建工二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正富、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830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正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歸還質保金75614.00元;二、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780.7元;三、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外墻空調板等水泥砂漿部位、外墻砌塊與梁柱保溫部位及外墻涂料防水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做為承包方(乙方),承包被告(甲方)位于遵義市的“xxx項目xxx點工程xxx樓”外墻空調板等水泥砂漿部位、外墻砌塊與梁柱保溫部位及外墻涂料及防水工程。同時,該合同還對工程的承包范圍、承包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進行施工并竣工驗收,雙方于2016年9月26日簽訂了該工程的結算單。根據結算單表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20478.00元,扣質保金3%(75614.00元)后向原告支付了2444864元。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余下總工程款的3%作為質保金,質保金無息,質保期兩年,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現兩年期限已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未將質保金支付給原告。同時,根據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除賠償未違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外,還應向未違約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各項單價乘以各項總數量)5%的違約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貴院提出如前訴請,希望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貴州建工二公司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對尚欠原告質保金75614元及應當支付3780.7元違約金無異議,但是結算時明確“班組結算價2520478元,并扣減其它費用后支付”,結算之后因為原告施工的弄臟了欄桿,衛生沒有清理,產生了費用32800元,應當在質保金中予以扣減。
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2月25日,原告李正富與被告貴州建工二公司簽訂了《外墻空調板等水泥砂漿部位、外墻砌塊與梁柱保溫部位及外墻涂料防水等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李正富承包施工“xxx項目xxx點工程xxx樓”外墻空調板等水泥砂漿部位、外墻砌塊與梁柱保溫部位及外墻涂料防水等工程,該合同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余下總工程款的3%作為質保金,質保金無息,質保期2年,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由被告支付給原告。2016年9月26日,經被告結算形成結算單,載明:原告施工的外墻空調板等水泥砂漿部位、外墻砌塊與梁柱保溫部位及外墻涂料防水工程的工程款為2520478元,扣除質保金3%:75614元,其他應扣材料檢測費、驗收配合費另計,本期應付款2444864元,原告在該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同時被告工作人員在該結算單上注明:“班組結算價2520478元,請核算,并扣減其他相關費用后支付”,并簽字確認。
被告貴州建工二公司在庭審中對原告主張的尚欠質保金75614元及應當支付違約金3780.7元無異議,但提出原告在施工時弄臟了欄桿沒有進行清理,被告公司為此產生衛生費32800元,應當從質保金中扣減,并提交了會議紀要等證據進行佐證。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外墻空調板等水泥砂漿部位、外墻砌塊與梁柱保溫部位及外墻涂料防水等施工合同》、結算單、會議簽到單、會議紀要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由被告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正富質保金75614元,并支付違約金3780.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孟榮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慶
書記員黃遠鑫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