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華潤雪花啤酒(黔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啤酒)因與被申請人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民終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華潤雪花啤酒(黔南)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86號
判決日期:2021-08-21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潤啤酒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一、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民終60號民事判決,將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司法鑒定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及理由:案涉工程反復打樁的行為不屬于設計變更情形,而是施工合同范圍內的施工過程行為,由此產生的工程量不應當由申請人另行支付費用。1.訴爭工程的招投標文件、工程合同均約定采取總價包干制,合同已列明具體工程量清單,由此確定了合同風險分擔規則,即屬于合同范圍內成本增加的風險屬于被申請人承擔范疇。案涉復打工程量不屬于超出合同清單外的額外工程項目,相應增加成本費用的風險不應當由申請人來承擔。2.訴爭工程的復打作業不屬于設計變更的情形,不能依據合同中關于設計變更的約定由申請人承擔因復打而產生的工程費用。根據《聯合車間及辦公樓樁基礎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樁基礎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設計變更應當征得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甲方代表(項目經理)、監理對工程設計、合同價款等的變更事宜無代表權,需由甲方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為生效要件,合同價款變更的唯一方式為設計變更。本案訴爭項目的《復打記錄表》僅為施工過程的記錄性文件,并非工程設計變更的依據。3.二審判決查明了地質條件系訴爭工程的風險因素,因此應當根據合同確定的合同風險承擔規則判定由施工方自行承擔。即使不將地質條件納入合同內,也應基于公平原則考慮風險分擔,即根據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確定分擔比例。本案被申請人未按施工規范、施工程序以及施工組織安排進行現場施工和處理偏巖、漏漿情形,對造成異常頻繁復打存在一定的過錯。另一審判決認定的增加工程量包括了施工成本和利潤、稅費,即使風險分擔也應扣除成本。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對設計變更、地質條件風險等重大事實認定錯誤,應當依法撤銷。
建工二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華潤啤酒申請再審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應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1.華潤啤酒在二審判決生效后與建工二公司簽訂了《款項支付協議》并實際履行,足以說明華潤啤酒對生效判決服判。2.本案樁基礎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漏漿、偏巖、復打、樁基超深等情形,屬于雙方簽訂合同前不可預見的風險,合同對發生前述情形沒有約定由建工二公司承擔。3.本案樁基礎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復打、成孔超深、樁徑擴孔等現象均屬于工程設計變更。根據2016年7月8日的《會議紀要》,四大責任主體對現場發生的復打確認為設計變更,對復打施工要求各方做好現場簽證明確無誤的。原始收方記錄也由華潤啤酒及監理單位簽字認可。華潤啤酒稱一審庭審中專家證人認為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單才屬于設計變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系其個人理解。設計變更也包含施工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根據現場施工情況對原設計方案進行的修改變更、補救措施。4.在案涉樁基礎工程施工過程中,建工二公司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施工風險。施工中發生的偏巖、漏漿、復打、塌孔、孔徑超深等所產生的工程價款應當由華潤啤酒承擔。本案工程出現不可預見風險后,五大責任主體對樁基礎施工工藝充分論證后,共同作出會議紀要明確施工工藝,被申請人完全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施工,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5.本案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因申請人未履行設計變更內部程序,導致上級單位審核不過,故反悔不予認可被申請人的工程量價。綜上,申請人的再審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華潤啤酒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華潤雪花啤酒(黔南)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曉光
審判員肖寶英
審判員劉麗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晴
書記員何玉瑩
判決日期
202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