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因與被上訴人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2019)黔0621民初12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平、韋維,被上訴人二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乾、閆子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6民終685號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住建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法律適用錯誤。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在工程結算約定上并不一致,應部分無效,不應作為結算依據。《回函》、《攔標價回函》不應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二建司并未舉證證明存在超出承包范圍的新增工程量的情形,亦未舉證證明案涉工程的變更經過住建局等各方的同意,故其主張按變更后的工程量據實結算缺乏依據。因案涉工程為固定總價結算,不符合委托鑒定的法定條件,不應啟動鑒定程序。
二建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住建局主張權利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工程結算價格與投標價不同是基于住建局的承諾和二建司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增加,工程量據實結算的約定合理合法,不存在無效事由。《回函》、《攔標價回函》是雙方就工程價格進行協商的證據,也是對工程價款約定可以調整、工程量據實結算的原因。住建局對工程量增加部分進行了確認,且增加的工程量在合理范圍內,應當作為據實結算的依據。本案并非固定價款結算工程款,符合委托鑒定的法定條件。一審程序合法,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住建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建司立即返還住建局超付工程款1016219.77元,并從2015年9月23日起以1016219.77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至返還完畢止;2、本案訴訟費由二建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0年3月,住建局將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蓮花廣場)建設工程施工,委托招標代理公司進行公開招標,二建司中標價為3030000元。2010年6月3日,原、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工程地點、承包范圍、建設規模等事項。于2010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二建司送審工程價款近700萬元,截至2012年1月17日已支付工程款5320000元。經原江口縣審計局2015年9月23日出具江審報[2015]18號審計報告,審計認定該工程價款為4303780.23元,多付工程款1016219.77元,建議重新結算,并及時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此,住建局曾于2016年7月14日向二建司發《關于退回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建設項目超付工程款的函》(江住建函[2016]14號)要求其在1個月內退回超付的工程款,但至今未退回。2019年8月6日,再次委托律師發函催款未果。
二建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住建局向二建司支付工程尾款2471401.92元;2、判令住建局向二建司支付利息1049604.39元(從2010年12月30日暫計算至2019年8月30日,并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支付完畢止)、3、反訴費、保全費由住建局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3月,二建司經合法招投標程序,中標成為住建局發包的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建設工程施工人,中標價為3030000元,并于2010年6月3日與住建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相關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工程結算根據住建局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給貴州百勝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的《回函》,以及同日百勝公司對各招投標單位出具的《攔標價回函》載明,工程最終結算按實調整。根據合同約定,二建司積極組織施工,克服各種困難,最終比合同約定的85天工期提前43天完成竣工。經雙方當事人及監理單位、政府質量監督管理單位四方共同驗收合格。但在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存在重大設計變更及業主指令等情形,對主會場、水穩層、清水平臺、步道、會場欄桿、廣場蓮花拼圖等施工內容進行了修改增加。根據增加的工程量內容,二建司于2010年12月30日編制《增加工程量結算書》,明確由二建司施工的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工程合同價為3030000元,增加工程量為4761401.92元,合計7791401.92元,并取得監理單位認可。截至2012年1月17日,住建局僅向二建司支付5320000元工程款,剩余2471401.92元未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住建局應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向二建司支付利息。另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法工備函[2017]22號),規定地方性法規中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因此,住建局以江口縣審計局的審計結果作為認定案涉工程的結算價格,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3月,住建局將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蓮花廣場)建設工程施工,通過招投標程序發包給二建司施工,中標價3030000元。2010年6月3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為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8月30日;合同價款3030000元;合同還對承包范圍、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二建司進場施工,于2010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因涉案工程部分設計變更,增加了工程量,二建司于2010年12月30日編制《增加工程量結算書》,單方結算除工程合同價3030000元,增加工程量為4761401.92元,合計7791401.92元,未得到住建局方簽字認可。另外,住建局于2010年5月12日向貴州百勝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發出《回函》,內容為“接到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工程欄標價較低的問題,由于該工程必須在八月底完工,時間緊,任務重。經我局研究決定,此工程以欄標價招標,最終結算按實調整”,同日貴州百勝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公司對各招投標單位出具相同內容的《攔標價回函》。截至2012年1月17日,住建局已支付工程款5320000元。2015年9月23日,江口縣審計局審計認定該工程價款為4303780.23元。住建局曾于2016年7月14日向二建司發《關于退回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建設項目超付工程款的函》(江住建函[2016]14號)要求二建司在1個月內退回超付的工程款。二建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價格鑒定申請,申請對其施工內容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該院委托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鑒定,2020年6月5日,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皓價鑒字(2020)第018號江口旅發大會主會場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涉案工程不含廣場石渣回填、廣場花崗巖石材鋪貼及廣場青石板鋪貼的工程造價為2376353.56元;2、廣場石渣回填部分,按江口縣住建局認定的工程量11357.13立方米,計算工程造價為1235763.15元。按貴州建工二建公司提供資料計算的工程量為14709.47立方米,得出的工程價款為1600529.51元;3、廣場采用花崗巖材質鋪貼部分,按江口縣住建局主張,廣場花崗巖材質僅蓮花部分執行980元/平方米,剩余廣場花崗巖材質按投標價22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633748.71元。按貴州建工二建公司主張,廣場花崗巖材質全部執行工程聯系函單價98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1086298.31元;4、廣場青石板鋪貼部分,按江口縣住建局的主張,青石板材料單價執行83元/平方米時,工程造價為701184.31元。按貴州建工二建公司主張,青石板材料單價執行投標單價18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1411279.42元;5、靠展示中心一面外延2米部分的回填石渣和青石板鋪貼,現場勘驗確認已實際施工,但雙方當事人對是否單獨計價存在爭議,故將工程造價單列(若竣工資料中的工程量未包含該部分工程量,則需計算此部分工程價款;若竣工資料中的工程量已包含該部分工程量,則不再重復計算)。按江口縣住建局主張的青石板材料單價執行83元/平方米時,工程造價為66967.42元。按貴州建工二建公司主張的青石板材料單價執行石材投標單價180元/平方米時,工程造價為79448.92元。
因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未對石渣回填、廣場花崗巖材質鋪貼、廣場青石板鋪貼、靠展示中心一面外延2米部分的回填石渣和青石板鋪貼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明確,該院于2020年10月19日去函要求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部分工程的造價進行明確。2020年10月21日,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關于明確工程造價的復函》,內容為:1、廣場石渣回填部分確認工程造價為1600529.51;2、廣場花崗巖材質鋪貼部分確認工程造價為633748.71元;3、廣場青石板鋪貼部分工程造價為1411279.42元;4、靠展示中心一面外延2米部分的回填石渣和青石板鋪貼部分工程造價為79448.92元。該院收到復函后,于2020年11月3日將該復函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口頭告知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應當在合理期限提出,即2020年11月20日第二次開庭前,雙方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住建局經過招投標程序,將江口縣旅發大會主會場(蓮花廣場)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給二建司施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二建司已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并經驗收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住建局應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以招標價3030000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住建局在合同簽訂前書面作出承諾“此工程以欄標價招標,最終結算按實調整”,故涉案工程價款應當按二建司實際施工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本案訴訟過程,二建司申請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經該院委托,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意見書》、《關于明確工程造價的復函》,確認涉案工程造價為6101360.12元。該院認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關于明確工程造價的復函》確認的工程造價符合邏輯且合理,并未有較大瑕疵。住建局雖有異議,但未舉證證明,也未在該院指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故該院對住建局上述異議不予采納,確認涉案工程價款為6101360.12元,扣除住建局已支付的5320000元,尚有工程款781360.12元未支付。住建局主張已超付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該院對其要求二建司返還已支付工程款及資金占用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二建司要求住建局支付工程款781360.12元于法有據,該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其超過部分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住建局主張二建司提出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該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利息問題,涉案工程于2010年12月30日經驗收合格,并且交付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二建司要求從2010年12月30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反訴被告)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反訴原告)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781360.12元,并從2010年12月30日開始承擔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781360.1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全部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5662元,減半收取7831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34968元,減半收取17484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5484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貴州建工二建公司負擔12000元。
本案二審期間,住建局提交招標文件、決算書和決算請示和一審庭審筆錄,經查不屬于新證據。二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78元,由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世江
審判員龍俊
審判員任鏡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景煊
書記員楊怡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