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旭與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振興區全包圓裝修設計部、被告李長璽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張旭與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振興區全包圓裝修設計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602民初1145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旭訴稱,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振興區全包圓裝修設計部支付原告5300元;2.請求判令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35400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長璽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振興區全包圓裝修設計部在更名前名稱為丹東市振興區全包圓裝飾處,被告振興區全包圓裝修設計部和丹東龍光裝飾工程
。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都是被告李長璽。原告在2019年至2020年5月給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被告李長璽以丹東市振興區全包圓裝飾處的名義扣押了原告5300元,又分別以丹東全包圓裝飾公司、丹東龍光全包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扣押了原告35400元,合計40700元。原告多次討要,被告拒不返還,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于軍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小焱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