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旭訴你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決定立案審理
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通知書
案號:(2021)遼0602民初1145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通知如下:
一、指定你(單位)的舉證期限15日(自簽收本通知書之日起)。
二、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并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四、申請鑒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五、你方申請證人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請。
六、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據情況要求你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七、你方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
合議庭
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