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志強訴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李驍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志強、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恩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驍峰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汪志強與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李驍鋒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602民初395號
判決日期:2020-08-24
法院: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汪志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給付所拖欠原告的拉沙子、水泥、紅磚等材料款1034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河西店子村村民,2018年8月應被告單位項目經理李驍鋒聯系,原告為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拉沙子、水泥、紅磚等材料,共計發生運費、材料款總計16340元,原告運完這些材料后,被告李驍鋒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注明“給龍光裝飾公司拉沙子、水泥、紅磚等材料款,共計16340元。”運輸結束后,原告經多次催要,被告給付了6000元,余下10340元一直沒有給付,現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給付拖欠的拉沙子、水泥、紅磚等材料款10340元。
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被告李驍鋒并不是被告單位的項目經理,李驍鋒僅僅承攬了被告的抹灰工程,李驍鋒與被告間系承攬合同關系。二、原告系與李驍鋒個人所進行的買賣,該買賣合同約束的主體為李驍鋒與原告,與被告龍光公司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原告起訴被告龍光公司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告李驍鋒未出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驍鋒從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的裝飾裝修工程中的抹灰工程,被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李驍鋒的裝修保證金,待工程完工驗收后合格后再行退還。
原告汪志強為被告李驍鋒運送沙子、水泥、紅磚等材料,共計16340元,被告李驍鋒于2018年8月23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后被告通過個人微信轉賬的形式償還6000元,尚欠1034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欠條、收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驍鋒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汪志強拖欠貨款10340元;
二、駁回原告汪志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李驍鋒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李驍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赫彥
人民陪審員李藝紋
人民陪審員左佳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馬麗
判決日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