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朱乃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長璽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朱乃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朱乃根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602民初1047號
判決日期:2019-08-13
法院: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分別于2017年4月17日、6月9日、6月23日向原告借款5150元、10000元、30000元,后經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朱乃根立即償還原告借款45150元及利息(利息以4515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被告朱乃根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6月9日、6月23日,被告朱乃根向原告分別借款5150元、10000元、3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3張,該款后經原告公司索要,被告朱乃根至今未能償還。2019年5月30日,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借條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朱乃根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丹東龍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150元及利息(利息以4515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928元,減半收取464元,由被告朱乃根承擔。
如果被告朱乃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曉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高欣
判決日期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