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鐵四局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與被告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忒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彬、被告麥忒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四局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6民初37421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9年8月13日解除;2.被告立即辦理注銷或遷出在該房屋注冊的營業執照;3.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違約賠償金,結清水電費、電梯費用、稅費等費用,具體構成為:(1)扣留被告押金250000元作為違約賠償金;(2)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3月拖欠的租金825000元(每月275000元共3個月)、車位費18000元、租費稅金4215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拖欠的水電費214321.88元;(3)被告支付上述拖欠費用逾期未付利息36351.95元(從2019年1月1日起算至7月31日止,以欠租825000元、車位費18000元、租費稅金42150元、2018年7月至12月水電費148554.82元共計1033704.82元為基數,按被告情況說明承諾的年利率6%計);(4)被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拖欠的物業費129644.55元;(5)被告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拖欠的電梯維保費6300元;(6)被告支付租金印花稅18610元(按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一已由原告一次性代繳);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XXX號XXX、XXX層的房屋出租給被告使用,初始租金每月250000元,每兩年按10%標準遞增,2019年租金為每月275000元;物管費、水電費、電梯維保費等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但被告自2019年1月起至今未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原告曾多次給予被告寬限期。因多次催收無果,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經被告方簽收。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涉訴。
被告麥忒公司承認原告提出的第一至第三項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原告中鐵四局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XXX號XXX、XXX層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9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250000元原告中鐵四局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不予退還;
三、被告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鐵四局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租金、車位費、稅費、水電費、物業費、電梯維護保養費共計1254026.43元;
四、被告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鐵四局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35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13元,減半收取計8206.5元,由被告上海麥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蕾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