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文銀與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道民、蔣例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文銀的委托代理人陶世鳴、何蓮;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鈺坤;被告張道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小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蔣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文銀、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102民初11717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羅文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09491元;二、請求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張道民掛靠被告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為“新建貴陽樞紐小碧經至清鎮東至白云聯絡線站前工程施工1標橋面系一期工程”。2019年6月,原告羅文銀與被告張道民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從事“新建貴陽樞紐小碧經至清鎮東至白云聯絡線站前工程施工1標橋面系一期工程”的項目,原告屬鋼筋工,在位于貴陽市南明區戈寨的工地上從事高空作業,工資由被告蔣例以現金形式發放。2019年9月27日,原告在進行高空作業時,不幸從五六米的高處摔下,隨即到醫院就醫,2019年10月25日出院,其間的醫療費已由被告張道民支付。2020年6月2日,原告到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結果為八級傷殘,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金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合法發包給有施工資質的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司已對原告進行過安全生產的培訓,原告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規則,疏忽大意,對自己受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被告張道民辯稱:我掛靠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又將工程部分分包給了蔣例,原告系蔣例雇傭的工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且原告自身有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減輕我方的責任。請法院依法核減。
被告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蔣例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案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與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案涉工程發包給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施工資質的張道民掛靠在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繳納管理費,承接了以上工程。后被告張道民與被告蔣例簽訂《協議》,又將工程分包給了沒有施工資質的蔣例。被告蔣例雇傭原告進場施工,由其發放工資給原告,原告在施工中進行高空鋼筋搭建的工作。2019年9月27日,原告在施工中不慎從高處墜落摔傷,于同日到貴陽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8天,被告張道民支付了7萬元醫療費。
另查明,原告的傷情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羅文銀因外傷致雙橈骨遠端骨折行外固定支架術后、左側頜骨骨折,評定為八級傷殘;2、其三期評定為:誤工期180日,護理期約為60日,營養期約為90日。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被告身份信息、企業公示信息、醫院住院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通話錄音、《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協議》、培訓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等證據在案佐證,復經本院庭審核實、質證,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道民、蔣例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羅文銀各項經濟賠償共計134407元;
二、駁回原告羅文銀對本案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221元(已減半),由被告四川建安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道民、蔣例共同承擔1421元,原告羅文銀承擔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黃維維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