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用植物園(以下簡稱“廣西藥園”)、湖南創(chuàng)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高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森鼎園林景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聶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譚淑丹、張惠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麗霖擔任記錄。原告廣西藥園、創(chuàng)高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繆康,被告東莞市森鼎園林景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富文、胡華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