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盈盈與被告鐘分、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當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庭外調解,期限為一個月。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盈盈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友華和謝良忠、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凌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分、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盈盈、鐘分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1125民初258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西省橫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徐盈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鐘分支付路面瀝青和水穩料工程款792377元,并承擔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2月1日為325191元);2.要求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欠付該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支付路面瀝青和水穩料工程款;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徐盈盈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將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之后,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該建設項目中藥植園路面硬化工程全部轉包給被告鐘分。2017年8月23日,被告鐘分就橫峰縣藥植園路面硬化工程,分別與原告簽訂了《水穩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和《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水穩混凝土不含稅單價每立方167元(1.5噸為1m3)、瀝青砼不含稅單價每立方770元(2.23噸為1m3)。經核算,原告共拉瀝青砼57車,計894噸,折397.3m3,總價款305921元;共拉水穩混凝土465車,計8052噸,折5368m3,總價款896456元。該工程材料款共計1202377元,且均約定了逾期支付承擔滯納金,其中路面水穩按2%每日計算滯納金;路面瀝青按8‰每日計算滯納金。到現在為止,被告鐘分共支付原告路面瀝青和水穩料工程款410000元,尚欠工程款792377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原告認為,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橫峰縣藥植園路面硬化工程的發包人,應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原告承擔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現特向法院起訴,請依法支持如上訴求,公正判決。
被告鐘分未出庭應訴,但是在本院庭前向其詢問時辯稱,《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水穩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其與原告簽訂的,上述兩份合同涉及的工程是從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來的,由原告實際施工,已經向原告支付了410000工程款;對原告訴訟請求有意見,認為原告虛報工程量,原告主張的水穩層工程量為5368m3,但是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委托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橫峰縣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進行了結算審核,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圖紙復合現場,審定瀝青工程量為420.68m3,水穩層工程量為3461.56m3,水穩層工程量比原告主張的少了近2000m3,原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其與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就涉案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還有多少工程款未付尚不清楚;如果判決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則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要求在支付給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要求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訴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舉證,被告質證及本院認證如下:
1.徐盈盈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公司報告,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及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水穩路面工程施工合同》,證明2017年8月23日,原告徐盈盈與被告鐘分簽訂了上述兩份合同,并就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被告鐘分對上述兩份合同真實性予以認可,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認為與其無關。本院認為,原告當庭提交了兩份合同的原件,且被告鐘分在本院向其詢問時認可了上述兩份合同,故本院對《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水穩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真實性予以確認。
3.水穩混凝土過磅單(九疊456張),證明水穩層工程量為456車,計8052噸,折5368m3。被告鐘分在本院向其詢問時主張原告虛報工程量;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認為與其無關。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過磅單均為復寫聯,過磅單上注明的施工地點為“蓮荷公路”,而不是合同中約定的“橫峰藥植園”,并且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實過磅單備注中“徐義財”“王敏”系被告鐘分所雇請的工作人員。因此,該份證據是否真實、是否與本案具有關聯,均無法確定。綜上,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4.《政府采購合同》復印件,證明原告與被告鐘分簽訂合同所涉及的工程系該份《政府采購合同》中的部分項目。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份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5.通話錄音,證明原告和鐘分在2020年5月18日就瀝青和水穩的數量進行了核實,水穩層和過磅單比相差了80噸。本院認為,被告鐘分未出庭應訴,該份錄音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通過錄音內容也無法認定被告鐘分與原告就具體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在原告提供的過磅單未被本院采信的情況下,該份錄音證據的證明力明顯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
6.(2021)贛1125財保2號民事裁定書和預交申請費票據,證明原告為了確保本案在判決后能夠順利執行,申請訴前保全,原告預交了申請費4482元。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該筆費用。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來源于本院,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故予以確認。
被告鐘分為證明其主張,申請本院向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調取了橫峰縣現代農業中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精品園瀝青路工程量情況,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關于江西省橫峰縣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精品園瀝青路工程情況說明》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兩份材料。原告質證意見為:對上述兩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主張應當以過磅單數量換算水穩路面工程量。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兩份證據由本院調取獲得,來源明確,并且根據原告徐盈盈現場指認,其實際施工的范圍系橫峰縣藥植園精品園,與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中的工程范圍一致。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接受發包方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委托,根據竣工圖紙并經現場復核,計算得出精品園瀝青路工程量,具較高的證明力,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支付明細情況表及14份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已經向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6899600元。原告認為上述材料均是復印件,且看不清楚,是否與本案有關無法判斷。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是復印件,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未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6日,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牽頭的乙方聯合體(其他成員:江西峰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峰輝鋼結構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設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藥用植物園)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產品名稱為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合同總金額為66992388.15元,該報價金額包含設備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調試費、培訓費、稅金、軟件維護、硬件保修服務和其他相關費用;開竣工時間:2017年4月10日-2017年10月10日;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本次采購最終造價已審計決算價為準;乙方在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繳本項目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采購貨款的10%(即大寫人民幣為陸佰柒拾萬元整),甲方在履約保證金到賬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占項目合同價款總額30%的預付工程款;竣工驗收合格后,審計決算前,累計支付至合同價款的70%;經審計決算后,累計支付審計決算價的90%。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園林景觀施工,藥種藥苗供應及種植,組培。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后,將其中精品園瀝青路工程分包給了被告鐘分,后被告鐘分又將瀝青路工程中的水穩路面工程和瀝青砼路面工程分包給了徐盈盈。為此,原告徐盈盈(乙方)與被告鐘分(甲方)于2017年8月23日簽訂了《水穩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和《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水穩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乙方提供水穩路面施工全套設備及操作人員(水穩拌和站、攤鋪機、壓路機、運輸車等)用于橫峰藥植園水穩路面工程任務,路面施工采用拌和站拌料、汽車運輸、攤鋪機攤鋪、壓路機碾壓;水穩混凝土單價為167元/m3(不含稅),現場測定施工面積以實際施工面積為準;合同簽訂后,機械設備進場,預付工程款10萬整,施工完后預付工程款90%,瀝青砼路面完工后一次性付清,逾期支付甲方每日按應付款的2%支付滯納金;另外合同還注明水穩混凝土1.5噸為1m3。《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乙方提供瀝青路面施工設備及操作人員(瀝青拌和站、攤鋪機、壓路機、運輸車等)用于橫峰藥植園瀝青砼路面工程施工任務,甲方瀝青路面粘透層用乳化瀝青下封,瀝青采用國產AH-70石油瀝青,路面施工采用拌和站拌料、汽車運輸、人工攤鋪、壓路機碾壓;瀝青砼含乳化瀝青粘透層油單價為770元/m3(不含稅),現場測定施工總面積以實際施工面積為準,瀝青砼層面方量按實際施工工程量結算,并注明以電腦重量計數為準(2.23噸為1m3);合同簽訂后,甲方應付工程款預付款10萬元給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在60天內應和乙方結清80%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在2018年6月1日前應和乙方全部結清,逾期支付甲方每日按應付價款8‰支付滯納金。在上述兩份合同中,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徐盈盈就合同約定的水穩路面工程和瀝青砼路面工程進行了施工,被告鐘分也先后給付原告徐盈盈工程款410000元。之后,被告鐘分認為原告徐盈盈虛報水穩路面工程量,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之后一直未就工程款進行結算,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完工后,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結算工程提供造價咨詢服務。2021年4月15日,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關于江西省橫峰縣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精品園瀝青路工程情況說明》,該公司根據竣工圖及現場復核情況,計算厚水穩層工程量為3461.56m3,厚瀝青混凝土為420.68m3。被告鐘分在接受本院詢問時表示同意以上述工程量作為本案的結算依據。
2021年5月20日,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回復本院如下:1.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精品園竣工時間為2019年1月份,實際交付使用時間為2019年8月10日;2.因工程最終審定價格還在審定中,尚未最終審定終結,故無法答復截至2021年5月20日欠付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及欠付工程款是否超過原告主張數額(1117568元)的問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鐘分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徐盈盈橫峰縣現代農業中醫藥植物展示中心建設項目-精品園水穩和瀝青砼路面工程款共計492004.12元;
二、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江西惠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支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徐盈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58元,減半收取計7429元,申請費4482元,共計11911元,由原告徐盈盈負擔6670元,由被告鐘分、南寧杏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2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江子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滕榮強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