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雙恩與被告任占民、邯鄲市龍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泰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雙恩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飛、被告任占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進興到庭、被告邯鄲市龍泰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劍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袁雙恩與任占民、邯鄲市龍泰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434民初961號
判決日期:2018-05-08
法院: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袁雙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資款13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邯鄲市億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科公司)將曲周中央華府小區1號、2號、3號、5號住宅樓建筑工程承包給龍泰公司,龍秦公司又將1號、3號住宅樓建筑工程轉包給任占民。任占民雇傭原告袁雙恩在工地擔任技術主管。具體用工限是從2013年春天到2015年6月份。任占民支付了一部分工資款,后經核算任占民仍欠原告工資款130000元,經多次催要至今沒有付清。億科公司已經將龍泰公司工程款付清,龍泰公司沒有付清任占民的工程款,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龍泰公司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告任占民辯稱,被告任占民欠原告13萬元屬實,但因轉包人梁國強、任抗建二人還拖欠任占民工程款22萬余元,被告也一直在催要,如果工程款要回后,優先支付原告工資款。本案中億科公司作為發包人應當在其拖欠工資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所以我方認為應將億科公司追加為被告。
被告龍泰公司辯稱,原告與任占民之間系雇傭關系,原告與龍泰公司之間沒有關系,其雇主任占民與龍泰公司之間也沒有關系,任占民答辯稱其轉包人仍欠其工程款,他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故應駁回對龍泰公司的訴求。如果追加也應將億科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億科公司并沒有將所有工程款付給龍泰公司,所以應追加億科公司為被告,由其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億科公司將曲周中央華府小區住宅樓建筑工程承包給龍泰公司,龍泰公司又將1號、2號、3號、5號住宅樓建筑工程轉包給梁國強。梁國強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任占民,任占民雇傭原告袁雙恩在工地擔任技術主管。任占民支付了原告一部分工資款,后經核算任占民仍欠原告工資款130000元,經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任占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袁雙恩工資款13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0元,減半收取計1450.0元,由被告任占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栗桂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劉雪姣
判決日期
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