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洪朝訴被告邯鄲市龍泰建筑有限公司、田保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馮文平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邢長纓、人民陪審員王亞雷參加評議,書記員楊伯超擔任庭審記錄,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冀0428民初1490號民事判決書,后被告邯鄲市龍泰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冀04民終5478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6)冀0428民初1490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發回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常永軍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陳海軍、人民陪審員張康參加評議,書記員楊曉亮擔任庭審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軍、被告邯鄲市龍泰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劍信、被告田保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