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橋梁公司)與被申請人胡鐵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終16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胡鐵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申157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橋梁公司申請再審稱,1.胡鐵強是農村戶籍,且僅在中鐵橋梁公司項目處工作了幾個月,原審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系事實認定錯誤。2.胡鐵強提供的“工資流水”,付款主體均是中鐵十五局,而非中鐵橋梁公司。“工資流水”所載的金額并非胡鐵強的實際工資,原審依據“工資流水”按每月7000元的標準計算胡鐵強的誤工費系事實認定錯誤。3.原審采信的株洲楓溪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認定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超出《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第7.1條和7.6條規定的標準,超出部分不應予以支持。同時鑒定報告中的后期治療費缺乏依據。另該鑒定系胡鐵強單方委托所作,鑒定程序不合法,中鐵橋梁公司在二審中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并申請重新鑒定,二審未予準許,程序違法。4.原審未區分雙方過錯和責任大小,判決中鐵橋梁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明顯適用法律不當。5.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四之規定受理此案,而該條款內容為涉及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合同效力問題,與本案無關聯,系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四)項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2019)湘0204民初665號民事判決和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終1673號民事判決,再審此案;2.一審、二審費用由胡鐵強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光清
審判員舒志宏
審判員張克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寄清
書記員唐逸夫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