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鐵強與被告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橋梁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胡鐵強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梅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鐵橋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祝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鐵強與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204民初665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胡鐵強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住院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護理費等共計1966202.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原告受被告指派在湖南省漢壽縣漢壽制梁廠項目部從事操作工,2015年7月29日上午11時許,原告在工作時被液壓泵高壓油管爆裂擊傷并注入右胸部及右肢,導致右上臂內側皮膚撕裂、血流不止,受傷后被立即送往漢壽縣太子廟中心醫院治療,三日后轉院至株洲市中心醫院。后原告又在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北京協和醫院等地治療。從2015年7月29日受傷至今,原告共經歷16次手術,共計住院278天,花費醫療費60余萬元,其中原告支付了362376.49元。2019年4月15日,原告委托株洲市楓溪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治療費等進行評定,該司法鑒定所出具株楓溪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85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胡鐵強2015年7月29日的損傷構成七級傷殘;誤工3年、護理3年、營養3年;后續費用120萬元,或以醫院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中鐵橋梁公司辯稱:1、本案并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原告沒有認定工傷并非客觀原因,而是原告自身不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了法定期限導致不能認定工傷;2、原告受傷后一直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3、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4、原告賠償標準計算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
當事人圍繞訴請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證:對原告提交的住宿費收據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本院采信被告的質證意見,對該部分證據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交的株楓溪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85號鑒定意見書被告對該鑒定意見中原告的傷殘等級無異議,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治療費有異議,但被告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交的安全操作規章、張拉工序操作規程、事故分析會議紀要等證據,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實原告在操作過程中存在過錯,且事故分析會議紀要系被告公司單方面制作的,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交的項目雇主宋偉華出具的情況說明,本院對其真實性、關聯性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原告受被告指派在湖南省漢壽縣漢壽制梁廠項目部從事操作工,2015年7月29日上午11時許,原告在工作時被液壓泵高壓油管脫落反彈擊傷并注入右胸部及右肢,導致右上臂內側皮膚撕裂、血流不止,受傷后被立即送往漢壽縣太子廟中心醫院治療,三日后轉院至株洲市中心醫院。后原告又在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北京協和醫院等地治療。從2015年7月29日受傷至今,原告共計住院278天,花費醫療費60余萬元,其中原告支付了362376.49元。2019年4月15日,原告委托株洲市楓溪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治療費等進行評定,該司法鑒定所出具株楓溪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85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胡鐵強2015年7月29日的損傷構成七級傷殘;誤工3年、護理3年、營養3年;后續費用120萬元,或以醫院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362376.49元、殘疾賠償金295840元、住院伙食補助16680元、護理費131400元、交通費7173元、住宿費4300元、營養費32850元、誤工費185500元、鑒定費2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后續治療費1200000元,共計2263319.49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4萬元賠償款。
2018年3月3日,株洲市石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胡鐵強與被告中鐵橋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被告不符該裁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后于同年12月25日撤回起訴。2019年1月17日,原告向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以工傷認定申請超出申請時限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故原告以侵權責任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胡鐵強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23319.49元;
二、駁回原告胡鐵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2496元,減半收取11248元,由原告胡鐵強承擔1248元,由被告株洲中鐵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如果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沒有按期履行,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F金交納的,直接向華融湘江銀行株洲金匯支行交納;匯款或轉賬的,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株洲金匯支行,收款單位: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50×××16。逾期未交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張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宇
書記員蘇樂
判決日期
2019-12-18